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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中高等行政法院 111 年訴字第 110 號裁定

臺中高等行政法院裁定111年度訴字第110號原 告 張絨春訴訟代理人 周仲鼎 律師被 告 臺中市西屯區公所代 表 人 陳寶雲

參 加 人 陳燈柱上列當事人間耕地三七五租約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陳燈柱應獨立參加本件訴訟。

理 由

一、按「行政法院認為撤銷訴訟之結果,第三人之權利或法律上利益將受損害者,得依職權命其獨立參加訴訟,並得因該第三人之聲請,裁定允許其參加。」行政訴訟法第4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緣原告(出租人)張絨春與參加人(承租人)陳燈柱(原承租人陳江河之繼承人)就坐落臺中市西屯區協安段28-4地號土地訂有私有耕地租約(墩龍字第199號),租期自民國104年1月1日起至109年12月31日止。嗣原告於110年1月4日以私有耕地租約期滿,其所有收益不足以維持一家生活及能自任耕作為由,向被告申請收回系爭耕地。參加人則於同年1月20日向被告申請續訂租約,經被告審認有耕地三七五減租條例第19條第1項第3款規定不得收回耕地之情形,爰以110年12月15日公所建字第1100034917號函(下稱原處分),准予參加人繼續維持租約。原告不服,提起訴願遭駁回,續向本院提起行政訴訟。因本件訴訟之結果,倘原告主張可採而獲勝訴,系爭租約之承租人即參加人之權利或法律上利益將受損害,爰依首揭規定命其獨立參加本件訴訟,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7 月 5 日

臺中高等行政法院第三庭

審判長法 官 陳文燦

法 官 楊嵎琇法 官 張鶴齡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7 月 5 日

書記官 李孟純

裁判案由:耕地三七五租約
裁判日期:2022-07-0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