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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中高等行政法院 111 年訴字第 122 號裁定

臺中高等行政法院裁定

111年度訴字第122號聲 請 人 洪石和訴訟代理人 林石猛 律師複 代理 人 戴敬哲 律師訴訟代理人 黃麗蓉 律師

王健安 律師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財政部中區國稅局間退還稅款等事件(本院111年度訴字第122號),聲請停止訴訟程序,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一、聲請駁回。

二、聲請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理 由

一、按「(第1項)行政訴訟之裁判須以民事法律關係是否成立為準據,而該法律關係已經訴訟繫屬尚未終結者,行政法院應以裁定停止訴訟程序。(第2項)除前項情形外,有民事、刑事或其他行政爭訟牽涉行政訴訟之裁判者,行政法院在該民事、刑事或其他行政爭訟終結前,得以裁定停止訴訟程序。」行政訴訟法第177條定有明文。故有民事、刑事或其他行政爭訟牽涉行政訴訟之裁判者,行政法院是否停止訴訟程序,本得依職權審酌之。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相對人於民國109年8月21日非法承受聲請人如起訴狀附表2之50筆土地,抵繳本件標的之81年度綜合所得稅及其他營業稅及因此衍生之營利事業所得稅等。聲請人於110年5月14日依110年12月17日修正前稅捐稽徵法第28條第2項規定,申請相對人退還如起訴狀附表1錯誤收取及溢繳稅額2,523,101元及由相對人承受相當81年度綜合所得稅、罰鍰、滯納金、利息、執行費用等共計新臺幣(下同)62,293,772金額之土地或變價之價格(起訴狀附表3),經相對人以110年7月15日中區國稅苗栗綜所字第1100052275號函駁回申請,聲請人不服提起訴願,經財政部111年4月1日台財法字第1111391470號訴願決定駁回,乃依行政訴訟法第5條第2項之規定提起本件課予義務訴訟(即本院111年度訴字第122號)。因81年度綜合所得稅確定後,相對人移送法務部行政執行署新竹分署(下稱新竹分署)行政執行,惟81年度綜合所得稅之徵收期間於96年3月16日已屆滿,執行期間於106年3月16日屆滿,不得再予執行,執行機關竟未停止執行繼續違法拍賣,聲請人已於109年7月13日依行政執行法第9條聲明異議,遭新竹分署及法務部行政執行署109年度署聲議字第56號異議決定駁回後,於109年8月31日向臺北高等行政法院提起行政訴訟,請求撤銷新竹分署自106年3月16日執行期間屆滿後之執行行為,及法務部行政執行署之異議決定書,該案刻正由臺北高等行政法院109年度訴字第1014號案審理中,此案當然會影響本件聲請人請求相對人依修正前稅捐稽徵法第28條第2項作成退稅處分之主張,爰依行政訴訟法第177條第2項規定,聲請於臺北高等行政法院109年度訴字第1014號行政爭訟終結前,停止本件訴訟程序。

三、經查,本件聲請人主張相對人對於聲請人81年度綜合所得稅之核稅事實,係以聲請人之弟子所給付之「敬師禮」,認定為其他所得,而予以補稅裁罰,此與80年、82至85年度之課稅事實相同,同樣基於昔日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候寬仁濫用職權,違法偵辦太極門涉嫌詐欺及逃漏稅捐等案,而引發的80至85年度之違法補徵裁罰案件,其中80、82至84年度之稅捐,經最高行政法院107年度判字第422號判決「原判決廢棄,發回臺中高等行政法院。」嗣雙方於108年11月12日本院107年度訴更一字第19號和解成立確定(本院卷第437-439頁),並經相對人核定更正稅捐為0元,臺北國稅局也將聲請人85年度稅捐更正為0元。基於相同之錯誤事實,法令適用必然錯誤,及其他可歸責於政府機關(檢察機關)之錯誤,致溢繳稅款,乃依據修正前稅捐稽徵法第28條第2項規定請求作成退稅之處分等,可知聲請人本件請求作成退稅處分之前提,係認為81年度綜合所得稅之核課處分違法。然臺北高等行政法院109年度訴字第1014號行政爭訟案件,係聲請人以81年度綜合所得稅之徵收期間及執行期間均已屆滿,不得再予執行,經聲明異議遭決定駁回後,所提起之行政訴訟,並請求撤銷新竹分署自106年3月16日執行期間屆滿後之執行行為,及法務部行政執行署之異議決定書,核其爭執在於81年度綜合所得稅之核課處分,其徵收期間及執行期間是否屆滿,及行政執行行為是否違法等問題,與本件所爭執81年度綜合所得稅之課稅處分是否違法、是否符合稅捐稽徵法第28條第2項之要件無涉,是本件行政訴訟之裁判並無以臺北高等行政法院109年度訴字第1014號行政爭訟牽涉其中,本院認無在該行政爭訟終結前,裁定停止訴訟程序之必要。聲請人聲請停止訴訟程序為無理由,應予駁回。

四、依行政訴訟法第104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1 月 14 日

臺中高等行政法院第二庭

審判長法 官 劉錫賢

法 官 林靜雯法 官 楊蕙芬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1 月 14 日

書記官 林昱妏

裁判案由:退還稅款等
裁判日期:2022-11-1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