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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中高等行政法院 111 年訴字第 124 號判決

臺中高等行政法院判決111年度訴字第124號112年4月26日辯論終結原 告 蕭裕民被 告 臺中市政府代 表 人 盧秀燕訴訟代理人 吳宜貞上列當事人間聲請閱覽卷宗事件,原告不服行政院環境保護署中華民國111年4月19日環署訴字第1100081051號訴願決定,提起行政訴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一、原告之訴駁回

二、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事實及理由

壹、程序方面:按「訴狀送達後,原告不得將原訴變更或追加他訴。但經被告同意,或行政法院認為適當者,不在此限。」「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訴之變更或追加,應予准許:……二、訴訟標的之請求雖有變更,但其請求之基礎不變。」行政訴訟法第111條第1項、第3項第2款定有明文。本件原告起訴時狀載訴之聲明為:「一、訴願決定撤銷。二、課予義務:被告對於原告110年8月5日之申請,應依訴願法完成○○市○○○號1100299訴願卷宗之完整登錄存卷供閱。三、訴訟費用被告負擔。」(見本院卷第15頁),嗣於民國111年6月27日以行政訴訟陳報狀將訴之聲明更正為:「先位聲明:一、訴願決定撤銷。

二、課予義務:被告對於原告110年8月5日之申請,應依訴願法將○○市政府環境保護局以110年5月26○○市環稽字第1100051174號函檢送答辯書之密封附件可閱覽要提供閱覽,保密部分不可閱覽的部分要依法列出項目及正當法律理由,併入○○市○○○號1100299號訴願卷宗之完整登錄存卷,並作成准許原告閱覽之行政處分。三、訴訟費用被告負擔。備位聲明:

一、訴願決定撤銷(環保署訴願受理案號11000396121EL08)。二、給付訴訟:被告對於原告110年8月5日之申請,應依訴願法將○○市政府環境保護局以110年5月26○○市環稽字第1100051174號函檢送答辯書之密封附件可閱覽要提供閱覽,保密部分不可閱覽的部分要依法列出項目及正當法律理由,併入○○市○○○號1100299號訴願卷宗之完整登錄存卷供閱。三、訴訟標的案訴願決定撤銷(○○市政府法制局辦理案號1100299訴願)。」(見本院卷第153頁、第225至226頁)。經核其先位聲明第2項與備位聲明第2項,所請求之基礎不變,僅係訴訟類型之不同,被告就此部分之追加亦未表示不同意,本院認原告上開訴之追加尚屬適當,應予准許。至於備位聲明第3項追加撤銷被告110年7月28日府授法訴字第1100182195號訴願決定(案號1100299),核屬另案訴願決定,與本案非同一基礎事實,且被告不同意追加(見本院卷第226頁),爰不予准許。

貳、實體方面:

一、爭訟概要:㈠原告因環保陳情檢舉事件,不服被告所屬環境保護局(下稱

被告所屬環保局)110年4月29○○市環稽字第1100040281號函(下稱110年4月29日函)回復內容,向被告提起訴願(案號0000000,下稱系爭訴願案),經被告以該函非屬行政處分而訴願不合法為由,於110年7月28日以府授法訴字第1100182195號訴願決定不受理,於110年8月4日送達原告,並於110年8月5日以府授法訴字第1100198008號函將被告所屬環保局答辯書密封附件檢還。

㈡原告於110年8月5日以申請閱卷函向被告所屬法制局(下稱被

告所屬法制局)聲請系爭訴願案閱卷事宜,經被告於110年8月6日以府授法訴字第1100199063號函通知原告於同年月17日閱覽卷宗。原告閱卷後以系爭訴願案卷內無被告所屬環保局之訴願答辯全卷資料可閱為由,分別於同年8月19日、27日、9月10日3次向被告申請閱覽系爭訴願案卷之密封附件,被告分別以110年8月25日府授法訴字第1100213282號函、同年9月6日府授法訴字第1100223817號函及同年9月17日府授法訴字第1100238911號函回復原告略以,系爭訴願卷內並無密封附件可供閱覽。原告不服被告110年9月17日府授法訴字第1100238911號函復內容,另向行政院環境保護署(下稱行政院環保署)提起訴願,經該署於110年11月3日以環署訴字第1100065482號訴願決定不受理。

㈢原告復以被告就其110年8月5日、110年8月27日及同年9月10

日申請閱卷函,怠於說明不提供密封附件供其閱覽之理由和法律依據,應作為而不作為,依訴願法第2條第1項規定,於110年12月2日向法務部提起訴願,經該部以非訴願管轄機關而移送行政院環保署辦理。行政院環保署於111年4月19日以環署訴字第1100081051號訴願決定(下稱訴願決定)不受理。原告不服,遂提起本件行政訴訟。

二、原告起訴主張及聲明:㈠主張要旨:

⒈原告於110年8月5日系爭訴願案訴願決定後救濟期間,向被告

所屬法制局聲請閱卷,其承辦人員於同日將被告所屬環保局提出之證據卷宗全部檢還,之後辯稱無卷而無法供閱,亦稱不知卷宗內容,拒絕提供證據卷宗之文件項目、保密理由、依據法規等說明,明顯違反訴願法。被告所屬法制局於救濟期間結束前,始終未提供證據卷宗可閱卷部分給閱,密件附件項目及保密說明,應作為而不作為。

⒉被告所屬法制局及訴願決定稱此為訴願程序中處置問題,應

併同系爭訴願案提出行政訴訟等語。惟訴願法第76條係規範訴願程序進行中處置問題,而原告係於系爭訴願案之訴願決定後聲請閱卷,乃事後救濟期間之閱卷,以了解案情,不適用訴願法第76條規定。原告係對被告所屬法制局行政業務之違法提出救濟,與服不服系爭訴願案之訴願決定而是否提起行政訴訟無關。救濟期閱卷涉及後續是否提起訴訟考量,依法閱覽全部卷宗乃基本權利,無法律規定必須與系爭訴願案之訴訟併提。

⒊系爭訴願案訴願進行中,原告聲請影印原處分卷及聲請證據

調查,被告所屬法制局均不理會,此與被告於訴願決定後違法送走卷宗連文件項目都不列可能有關,請法院調查事實,找出真相等語。

㈡聲明:

先位聲明:

⒈訴願決定撤銷。

⒉課予義務:被告對於原告110年8月5日之聲請,應依訴願法將

被告所屬環保局以110年5月26○○市環稽字第1100051174號函檢送答辯書之密封附件可閱覽要提供閱覽,保密部分不可閱覽的部分要依法列出項目及正當法律理由,併入系爭訴願案卷宗之完整登錄存卷,並作成准許原告閱覽之行政處分。

備位聲明:

⒈訴願決定撤銷。

⒉給付訴訟:被告對於原告110年8月5日之聲請,應依訴願法將

被告環保局以110年5月26○○市環稽字第1100051174號函檢送答辯書之密封附件可閱覽要提供閱覽,保密部分不可閱覽的部分要依法列出項目及正當法律理由,併入系爭訴願案卷宗之完整登錄存卷供閱。

三、被告答辯及聲明:㈠答辯要旨:

⒈原告先位聲明一、二部分,並無行政處分存在,亦非屬人民

依法申請之案件,其訴即屬不備起訴合法要件,且其情形無從補正,應依行政訴訟法第107條第1項第10款規定,以裁定駁回;原告備位聲明一、二部分,原告所訴之事實,於法顯無理由,應依行政訴訟法第107條第3項規定,不經言詞辯論逕以判決駁回:

⑴原告因陳情事件,不服被告環保局110年4月29日函,提起

系爭訴願案,經被告於110年7月28日以府授法訴字第1100182195號訴願決定不受理,並於同年8月4日送達原告。嗣被告以110年8月5日府授法訴字第1100198008號函檢還被告所屬環保局就系爭訴願案提出答辯書時檢附之密封附件1件,並請該局說明密封文件內容、不得供閱覽之法令依據,以及與系爭訴願案是否有關等。被告所屬環保局於同年9月9日及10日函復被告,表示該密封附件並非依訴願法第75條規定應提送訴願機關辦理之證據資料,之後被告所屬環保局即未再檢送相關證據資料至被告。

⑵原告於110年8月5日向被告申請閱覽系爭訴願案卷,被告以

110年8月6日函通知原告110年8月17日閱卷。原告閱卷後,以系爭訴願案卷內無密封附件為由,又3次要求提供密封附件供其閱覽,被告皆函復原告略以,系爭訴願案卷內並無密封附件可供其閱覽。被告上開一再函復原告申請內容,均係就原告反映事項之復知,核其内容純屬事實之敘述、所涉法令規定之說明及觀念通知,並非對原告所為之行政處分。另被告已將系爭訴願案卷給予原告閱覽,並無原告所稱應作為不作為之情事。因此,原告此部分之訴,實屬無據,依行政訴訟法第107條第1項第10款、第3項規定,以裁定或不經言詞辯論逕以判決駁回原告之訴。

⒉被告依訴願法第75條第1項、○○市政府訴願案件閱卷作業要點

第8點規定及行政院110年1月11日院臺綜字第1100000661號函意旨,將密封附件檢還被告所屬環保局,並請該局查明密封附件內容是否為系爭訴願案有關之證據資料及須保密內容與法令依據為何,顯於法有據:

系爭訴願案經被告訴願決定不受理,被告所屬環保局檢送系爭訴願案答辯書之密封附件,其信封載明:「有關答辯書附件請予保密,不得提供訴願人或他人閱覽之文件」,惟未說明密封之文件內容為何及不得提供訴願人或他人閱覽之法令依據為何。參酌行政院110年1月11日院臺綜字第1100000661號函意旨,基於尊重原核定機關即被告所屬環保局之權責,被告以110年8月5日府授法訴字第1100198008號函,將該密封附件檢還該局,並依訴願法第75條第1項規定,請該局查明密封附件內容是否為系爭訴願案有關之證據資料及須保密內容與法令依據為何。另依○○市政府訴願案件閱卷作業要點第8點規定,對於原核定機關權責主管即被告所屬環保局核定應保密的答辯書檢附之密封附件,在被告所屬環保局對於該機密文書未完成解密前,管有機關就各該機密資料仍有保密之義務。被告檢還被告所屬環保局密封附件後,該局即未再檢送相關證據資料過府。系爭密封附件既已檢還,客觀上並不存在於被告,被告自無從依原告聲請而為提供,於法當無不合(臺北高等行政法院108年度訴字第1661號判決意旨參照)。原告訴請被告依其聲請將密封附件編入系爭訴願案卷內,顯無理由。

⒊原告對被告就系爭訴願案作出不受理訴願決定後,檢還密封

附件予被告所屬環保局之處置,未依訴願法第76條規定,併同訴願決定提起行政訴訟,一再以被告回復原告聲請提供密封附件之函文為訴願標的,重復提起撤銷訴願及課予義務訴願,實於法無據:

⑴訴願法第76條規定:「訴願人或參加人對受理訴願機關於

訴願程序進行中所為之程序上處置不服者,應併同訴願決定提起行政訴訟。」考其立法意旨,訴願人對訴願程序之進行,有不同意見時,原得聲明不服,以供受理訴願機關審酌;惟為恐影響訴願程序之進行,爰明定其有不服者,得於提起行政訴訟時併同提出以資救濟。又不服訴願中所為未准閱覽卷宗之程序上處置,依訴願法第76條規定應併同訴願決定提起行政訴訟,如另行單獨對閱覽卷宗之請求部分提起訴願及行政訴訟,自非合法(最高行政法院103年度裁字第589號裁定意旨參照)。再者訴願法第76條規定本身並未就「訴願程序進行中」之範圍自為定義,但考量訴願程序本質亦屬行政程序,參考最高行政法院109年度判字第284號判決意旨,行政程序法第46條係規範特定行政程序中當事人或利害關係人為主張或維護其法律上利益之必要,向行政機關聲請閱覽卷宗之程序規定,並應於「行政程序進行中及行政程序終結後法定救濟期間經過前」為之,倘非行政程序進行中之申請閱覽卷宗,即無該規定適用,是以訴願法第76條之「訴願程序進行中」亦應解釋為係「訴願程序進行中及訴願程序終結後『向管轄之行政法院提起行政訴訟』法定救濟期間經過前」。

⑵原告一再向被告聲請提供密封附件,被告除以110年9月6日

、17日分別函復原告,密封附件檢還被告所屬環保局之法令依據,及被告所屬環保局回復被告密封附件資料非訴願法第75條第1項規定應提送訴願機關辦理之據以處分的證據資料外,另以110年8月25日函復原告並說明,對於被告訴願決定程序進行中所為之程序上處置不服者,得於決定書送達之次日起2個月內,併同訴願決定,以被告所屬環保局為被告,提起行政訴訟。依據前揭訴願法規定及最高行政法院判決意旨,原告對於被告檢還密封附件予被告所屬環保局之訴願程序中之處置,未併同系爭訴願案之訴願決定提起行政訴訟,屢以被告回復原告提供密封附件聲請之函文為訴願標的,先後提起撤銷訴願及課予義務訴願,均經行政院環保署訴願決定不受理。今原告再提本件行政訴訟,實屬於法無據等語。

㈡聲明:駁回原告之訴。

四、爭點:㈠本件原告應提起之訴訟類型為課予義務訴訟抑或一般給付訴

訟?㈡原告於訴願決定作成後法定救濟期間經過前,對於被告所為

有關閱卷聲請之處置不服,有無訴願法第76條規定之適用?㈢原告請求被告應將被告所屬環保局以110年5月26○○市環稽字

第1100051174號函檢送答辯書之密封附件可閱覽要提供閱覽,保密部分不可閱覽的部分要依法列出項目及正當法律理由,併入系爭訴願案卷宗完整登錄存卷供其閱覽,有無理由?

五、本院的判斷:㈠前提事實:

前揭爭訟概要之事實,除前列之爭點事項外,其餘為兩造所不爭執,並分別有如附表所示各項資料可查(甲證1、3、4;乙證1至6、14。本件判決相關證據之編號詳附表),此部分事實堪以認定。

㈡原告應提起一般給付訴訟:

⒈我國行政訴訟以救濟人民主觀公權利為原則,於法有特別規

定時始得行客觀訴訟為例外,此參照行政訴訟法第9條並對照同法第4條至第8條規定即明。在主觀訴訟架構下,提起行政訴訟以有效保護權利為目的,而我國行政訴訟設有撤銷訴訟、課予義務訴訟、確認訴訟及一般給付訴訟等不同訴訟類型,訴訟種類的選擇,攸關人民得否在一次訴訟中達到請求法院保護其權利之目的,故當事人於事實及法律上之陳述如有未明瞭或不完足,或訴訟種類選擇錯誤時,審判長即應行使闡明權,協助當事人選擇適宜其權利保護的訴訟種類。但當事人經法院闡明後,仍堅持其主張之訴訟種類時,基於處分權主義,行政法院受當事人訴之聲明的拘束,不得依職權變更,在當事人選擇訴訟種類錯誤,不能達到保護權利目的之情形下,僅得以其欠缺權利保護必要,駁回其訴訟。

⒉所謂「行政處分」,依訴願法第3條第1項及行政程序法第92

條第1項規定,係指中央或地方行政機關就公法上具體事件所為之決定或其他公權力措施而對外直接發生法律效果之單方行政行為而言。查原告於110年8月5日提出閱卷聲請後,業經被告於110年8月6日以府授法訴字第1100199063號函通知原告於同年月17日閱覽卷宗,有原告聲請閱卷函及被告110年8月6日上開函文存卷可參(見甲證1、丁證1),並未否准原告聲請閱覽。原告認被告未作為而要求被告作為者,實係「將○○市政府環境保護局以110年5月26○○市環稽字第1100051174號函檢送答辯書之密封附件可閱覽要提供閱覽,保密部分不可閱覽的部分要依法列出項目及正當法律理由,併入系爭訴願案卷宗完整登錄存卷」,而係有關訴願卷宗之編整方式,因法律並未規定發生如何之法律效果,自非行政處分,而為行政事實行為。國家之侵害行為如屬行政事實行為,此項侵害事實即屬行政訴訟法第8條第1項所稱之「公法上原因」,受害人民得主張該行政事實行為違法,損害其權益,依行政訴訟法第8條第1項規定提起一般給付訴訟,請求行政機關作成行政處分以外之其他非財產上給付,以排除該侵害行為。

㈢原告於訴願決定作成後法定救濟期間經過前對於被告所為有

關閱卷聲請之處置不服,應無訴願法第76條規定之適用:⒈按「訴願人或參加人對受理訴願機關於訴願程序進行中所為

之程序上處置不服者,應併同訴願決定提起行政訴訟。」訴願法第76條定有明文,考其立法意旨,訴願人或參加人對訴願程序之進行,有不同意見時,原得聲明不服,以供受理訴願機關審酌;惟為恐影響訴願程序之進行,爰明定其有不服者,得於提起行政訴訟時併同提出,以資救濟。又不服訴願中所為未准閱覽卷宗之程序上處置,依訴願法第76條規定應併同訴願決定提起行政訴訟,如另行單獨對閱覽卷宗之請求部分提起訴願及行政訴訟,自非合法(最高行政院103年度裁字第589號、94年度裁字第1654號裁定、95年度裁字第511號裁定意旨參照)。

⒉訴願法第76條之設置目的既在避免影響訴願程序之進行,則

在訴願決定作成後,原告對被告所為有關閱卷聲請之處置不服,既無影響訴願程序進行之可能,應認無訴願法第76條規定之適用,而可單獨救濟。

㈣原告依訴願法第75條之規定,請求被告應將被告所屬環保局

以110年5月26○○市環稽字第1100051174號函檢送答辯書之密封附件可閱覽要提供閱覽,保密部分不可閱覽的部分要依法列出項目及正當法律理由,併入系爭訴願案卷宗完整登錄存卷供其閱覽,並無理由:

⒈應適用的法令:

⑴訴願法第75條規定:「(第1項)原行政處分機關應將據以

處分之證據資料提出於受理訴願機關。(第2項)對於前項之證據資料,訴願人、參加人或訴願代理人得請求閱覽、抄錄或影印之。受理訴願機關非有正當理由,不得拒絕。(第3項)第1項證據資料之閱覽、抄錄或影印,受理訴願機關應指定日、時、處所。」⑵行政院110年1月11日院臺綜字第1100000661號函略以:依

「文書處理手冊」(以下簡稱本手冊)第72點第3款規定,處理機密文書機密等級之變更或解密,一般公務機密文書,由原核定機關權責主管核定之。各機關如因辦理相關業務持有或保管非原受文機關之機密文書影本,在各該機密文書未完成解密前,管有機關就各該機密資料仍有保密之義務。另管有機密文書影本之機關,如經檢討各該機密文書已無保密必要,基於尊重原核定機關之權責,亦得行文建議原核定機關辦理解密(本手冊之規定及現行實務運作,並未限制得行文建議原核定機關辦理解密者,僅限於原受文機關)。

⒉查被告所屬環保局檢送系爭訴願案答辯書之密封附件,其信

封載明:「有關答辯書附件請予保密,不得提供訴願人或他人閱覽之文件」(見甲證2),惟於密封附件信封上及答辯書內均未說明密封之文件內容為何及不得提供訴願人或他人閱覽之法令依據為何(見甲證2及丁證2)。鑒於訴願程序係行政權之自行審查,仍屬行政程序而非司法程序,而參酌上開行政院110年1月11日院臺綜字第1100000661號函意旨,基於尊重原核定保密機關即被告所屬環保局之權責,被告以110年8月5日府授法訴字第1100198008號函,將該密封附件檢還該局,並依訴願法第75條第1項規定,請該局查明密封附件內容是否為系爭訴願案有關之證據資料及須保密內容與法令依據為何,以利原告進行後續卷宗資料之編整,並無違誤。

⒊被告檢還被告所屬環保局密封附件後,經該局以110年9月9日

、10○○市環稽字第1100096815號、第1100099072號函復被告該答辯書檢附之密封附件並非訴願法第75條第1項、第2項所指原行政處分機關據以處分之證據資料(見乙證3即本院卷第67至69頁),並即未再檢送相關證據資料予被告。系爭密封附件既已檢還,客觀上並不存在於被告,被告自無從依原告聲請而為提供閱覽。況系爭訴願案已認被告所屬環保局110年4月29日函並非行政處分而作成訴願不受理之決定,即無所謂原「行政處分」機關據以「處分」之證據資料,被告所屬環保局亦無依訴願法第75條第1項之規定提出上開密封附件之義務。

㈤綜上所述,原告先位聲明提起課予義務訴訟,並非正確之訴

訟類型,無權利保護必要,應予駁回。就備位聲明部分,被告以其所屬環保局檢附之密封附件並未說明密封之文件內容為何及不得提供訴願人或他人閱覽之法令依據為何,乃將上開密封附件檢還,並請查明密封附件內容是否為系爭訴願案有關之證據資料及須保密內容與法令依據為何,係屬有據,嗣經被告所屬環保局函復表示該密封附件並非訴願法第75條第1項、第2項所指原行政處分機關據以處分之證據資料,並即未再檢送相關證據資料予被告,被告無從加以編入系爭訴願案卷宗內,亦無權要求被告所屬環保局再行提出,原告所請,尚屬無據。訴願決定以原告僅得於對系爭訴願案之訴願決定提起行政訴訟時一併對被告有關閱卷聲請之處置聲明不服為由而不受理,其理由雖有未洽,然結果並無二致,仍應維持。原告主張各節,均無可採,其訴請判決如訴之聲明所示,為無理由,應予駁回。

㈥本件判決基礎已經明確,兩造其餘的攻擊防禦方法及訴訟資

料經本院斟酌後,核與判決結果不生影響,無一一論述的必要,併此敘明。至原告另聲請本院調取之證據(見本院卷第249頁),經核均與本件爭點無關,於判決結果不生影響,尚無調查之必要,亦併此敘明之。

六、結論:原告之訴為無理由,應予駁回。中 華 民 國 112 年 5 月 17 日

臺中高等行政法院第三庭

審判長法官 陳 文 燦

法官 張 鶴 齡法官 黃 司 熒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其未表明上訴理由者,應於提出上訴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人數附繕本);如於本判決宣示或公告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未表明上訴理由者,逕以裁定駁回。

上訴時應委任律師為訴訟代理人,並提出委任書,但符合下列情形者,得例外不委任律師為訴訟代理人:

得不委任律師為訴訟代理人之情形 所 需 要 件 ㈠符合右列情形之一者,得不委任律師為訴訟代理人 1.上訴人或其法定代理人具備律師資格或為教育部審定合格之大學或獨立學院公法學教授、副教授者。 2.稅務行政事件,上訴人或其法定代理人具備會計師資格者。 3.專利行政事件,上訴人或其法定代理人具備專利師資格或依法得為專利代理人者。 ㈡非律師具有右列情形之一,經最高行政法院認為適當者,亦得為上訴審訴訟代理人 1.上訴人之配偶、三親等內之血親、二親等內之姻親具備律師資格者。 2.稅務行政事件,具備會計師資格者。 3.專利行政事件,具備專利師資格或依法得為專利代理人者。 4.上訴人為公法人、中央或地方機關、公法上之非法人團體時,其所屬專任人員辦理法制、法務、訴願業務或與訴訟事件相關業務者。 是否符合㈠、㈡之情形,而得為強制律師代理之例外,上訴人應於提起上訴或委任時釋明之,並提出㈡所示關係之釋明文書影本及委任書。中 華 民 國 112 年 5 月 17 日

書記官 詹靜宜附表、證據編號對照表證號 證據名稱 所附卷宗 頁次 甲證1 原告110年8月5日申請閱卷函、被告110年8月5日府授法訴字第1100198008號函等影本 本院卷 20-21 甲證2 系爭訴願案被告所屬環保局答辯書封面影本 本院卷 22 甲證3 行政院環保署111年4月19日環署訴字第1100081051號訴願決定書影本(本案之訴願決定書)(同乙證6) 本院卷 24-29 甲證4 被告110年9月17日府授法訴字第1100238911號函影本 143-145 甲證5 本案事實時程表 147 乙證1 被告所屬環保局110年4月29○○市環稽字第1100040281號函影本 本院卷 57 乙證2 被告110年7月28日府授法訴字第1100182195號訴願決定書(含送達證書)影本(同乙證14) 本院卷 59-63 乙證3 被告110年8月5日府授法訴字第1100198008號函、被告所屬環保局110年9月9日、10○○市環稽字第1100096815號、第1100099072號函影本 本院卷 65-69 乙證4 被告110年8月25日府授法訴字第1100213282號、110年9月6日府授法訴字第1100223817號、110年9月17日府授法訴字第1100238911號等函影本 本院卷 71-76 乙證5 行政院環保署110年11月3日環署訴字第1100065482號訴願決定書影本 本院卷 77-81 乙證6 行政院環保署111年4月19日環署訴字第1100081051號訴願決定書影本(本案之訴願決定書)(同甲證3) 本院卷 83-88 乙證7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110年度訴字第2號裁定 本院卷 89-99 乙證8 ○○市政府訴願案件閱卷作業要點 本院卷 101-104 乙證9 行政院110年1月11日院臺綜字第1100000661號函說明影本 本院卷 103-104 乙證10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108年度訴字第1661號判決 本院卷 105-113 乙證11 最高行政法院103年度裁字第589號裁定 本院卷 115-117 乙證12 最高行政法院109年度判字第284號判決 本院卷 119-128 乙證13 臺中高等行政法院111年6月10日中高行應審五111訴000124字第1110001355號函影本 本院卷 191-197 乙證14 被告110年7月28日府授法訴字第1100182195號訴願決定書(含送達證書)影本(同乙證2) 本院卷 199-203 丁證1 被告110年8月6日府授法訴字第1100199063號函影本 訴願卷 10-11 丁證2 被告所屬環保局110年5月26○○市環稽字第1100051174號函檢送答辯書影本 本院卷 311-320

裁判案由:聲請閱覽卷宗
裁判日期:2023-05-1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