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中高等行政法院裁定111年度訴字第125號原 告 蔡耀東訴訟代理人 王永富 律師被 告 財政部中區國稅局代 表 人 吳蓮英訴訟代理人 鄭智仁被 告 法務部行政執行署臺中分署代 表 人 許萬相訴訟代理人 周隆光
李鴻明胡天賜上列當事人間有關稅捐事務事件,中華民國111年10月13日本院111年度訴字第125號判決正本及原本,應更正如下:
主 文本院111年度訴字第125號判決正本及原本當事人欄漏載被告之訴訟代理人胡天賜,於訴訟代理人欄,應增列訴訟代理人「胡天賜住同上」。
理 由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
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此項規定,依行政訴訟法第218條規定,於行政訴訟之裁判準用之。
查本院前開判決正本及原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2 月 8 日
臺中高等行政法院第二庭
審判長法 官 劉 錫 賢
法 官 楊 蕙 芬法 官 林 靜 雯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敘明理由,經本院向最高行政法院提起抗告(須依對造人數附具繕本)。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2 月 8 日
書記官 黃 毓 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