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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中高等行政法院 高等庭 111 年訴字第 266 號裁定

臺中高等行政法院裁定高等行政訴訟第三庭111年度訴字第266號原 告 林志賢

趙乙品

徐永來

游鎮澤

趙秀春

蒙禮明

王惠珠徐金瑛吳金好陳綉枝

邱富

賴碧玉

洪靖玫

陳怡璇共 同訴訟代理人 黃馨雯 律師被 告 彰化縣政府代 表 人 王惠美訴訟代理人 何志揚 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變更開發許可事件,業經本院於民國113年6月26日辯論終結,茲有尚須調查事項,爰命再開辯論,特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7 月 10 日

審判長法官 蔡紹良

法官 張鶴齡法官 黃司熒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7 月 10 日

書記官 詹靜宜

裁判案由:變更開發許可
裁判日期:2024-07-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