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中高等行政法院裁定高等行政訴訟第三庭111年度訴字第266號原 告 林志賢
趙乙品
徐永來
游鎮澤
趙秀春
蒙禮明
王惠珠徐金瑛吳金好陳綉枝
邱富
賴碧玉
洪靖玫
陳怡璇共 同訴訟代理人 黃馨雯 律師被 告 彰化縣政府代 表 人 王惠美訴訟代理人 何志揚 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變更開發許可事件,業經本院於民國113年6月26日辯論終結,茲有尚須調查事項,爰命再開辯論,特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7 月 10 日
審判長法官 蔡紹良
法官 張鶴齡法官 黃司熒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7 月 10 日
書記官 詹靜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