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灣判決書查詢

臺中高等行政法院 111 年訴字第 279 號裁定

臺中高等行政法院裁定111年度訴字第279號原 告 陳世杰訴訟代理人 張宗存律師複 代理 人 蔡宜樺律師被 告 彰化縣伸港鄉公所代 表 人 黃永欽訴訟代理人 許介民

參 加 人 黃建達上列當事人間耕地三七五租約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黃建達應獨立參加本件訴訟。

理 由

一、按行政訴訟法第42條第1、3項規定:「(第1項)行政法院認為撤銷訴訟之結果,第三人之權利或法律上利益將受損害者,得依職權命其獨立參加訴訟,並得因該第三人之聲請,裁定允許其參加。……(第3項)前二項規定,於其他訴訟準用之。」

二、緣原告陳世杰所有坐落彰化縣伸港鄉新興段1396、1285地號土地與黃建達訂有耕地三七五租約(租約字號:彰伸海字第188號,下稱系爭租約)。嗣原告於民國110年1月25日以擴大家庭農場經營為由,提出耕地租約期滿收回耕地自耕之申請,黃建達亦於同年月29日提出續訂租約之申請。被告彰化縣伸港鄉公所原准由原告收回自耕,惟黃建達不服,提起訴願,前經彰化縣政府以111年3月1日府法訴字第1100469956號訴願決定撤銷被告上揭決定,並命被告另為適法處分。案經被告重為調查,乃以111年6月7日伸鄉民字第1110006781號函(即原處分)准予黃建達續訂租約6年。原告不服,提起訴願,經彰化縣政府以111年10月17日府行訴字第1110363028號訴願決定駁回。原告猶未甘服,遂提起本件行政訴訟。

三、經查,因本件訴訟之結果,倘原告主張可採而獲勝訴判決,系爭租約之承租人即參加人黃建達之權利或法律上利益將受損害,而有使其獨立參加本件訴訟之必要,爰依首揭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7 月 13 日

臺中高等行政法院第三庭

審判長法官 陳 文 燦

法官 黃 司 熒法官 張 鶴 齡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7 月 13 日

書記官 黃 靜 華

裁判案由:耕地三七五租約
裁判日期:2023-07-1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