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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中高等行政法院 111 年訴字第 307 號裁定

臺中高等行政法院裁定111年度訴字第307號原 告 陳世杰訴訟代理人 張宗存 律師被 告 彰化縣伸港鄉公所代 表 人 黃永欽訴訟代理人 許介民獨立參加人 王雲美華上列當事人間因耕地三七五租約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王雲美華應獨立參加本件訴訟。

理 由

一、按「行政法院認為撤銷訴訟之結果,第三人之權利或法律上利益將受損害者,得依職權命其獨立參加訴訟,並得因該第三人之聲請,裁定允許其參加。」行政訴訟法第4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緣原告(出租人)陳世杰與參加人(承租人)王雲美華就坐落彰化縣伸港鄉新興段1396地號土地訂有私有耕地租約(彰伸海字第188-2號),租期自民國104年1月1日起至109年12月31日止。嗣原告於110年1月25日以私有耕地租約期滿,為擴大家庭農場經營規模為由,向被告申請收回系爭耕地。參加人則於同年1月29日向被告申請續訂租約,經被告審認不符「擴大家庭農場經營規模」之收回要件,爰以111年6月7日伸鄉民字第1110006782號函(下稱原處分),准予參加人繼續維持租約。原告不服,提起訴願遭駁回,續向本院提起行政訴訟。因本件訴訟之結果,倘原告主張可採而獲勝訴,系爭租約之承租人即參加人之權利或法律上利益將受損害,爰依首揭規定命其獨立參加本件訴訟,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3 月 7 日

臺中高等行政法院第三庭

審判長法官 陳 文 燦

法官 張 鶴 齡法官 黃 司 熒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3 月 7 日

書記官 詹靜宜

裁判案由:耕地三七五租約
裁判日期:2023-03-0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