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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中高等行政法院 高等庭 111 年訴字第 310 號裁定

臺中高等行政法院裁定高等行政訴訟庭第二庭111年度訴字第310號原 告 胡迪蘭訴訟代理人 黃靖閔 律師

張雅婷 律師被 告 臺中市烏日區僑仁國民小學代 表 人 施能宏訴訟代理人 蔡宜宏 律師被 告 臺中市政府教育局代 表 人 蔣偉民訴訟代理人 侯志翔 律師上列當事人間教師法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院中華民國113年5月31日所為之停止訴訟程序裁定撤銷。

理 由

一、停止訴訟程序之裁定,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撤銷之,民事訴訟法第186條定有明文,此並為行政訴訟法第186條所準用。

二、本院前於113年5月31日裁定:本件於本院地方行政訴訟庭113年度地訴字第26號行政訴訟事件終結並確定前,停止訴訟程序。經查,上開事件業經本院高等行政訴訟庭114年度高上字第9號判決確定,是本件停止訴訟程序之原因業已消滅,爰依職權撤銷前開停止訴訟程序之裁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6 月 4 日

審判長法官 劉錫賢

法官 林靜雯法官 郭書豪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6 月 4 日

書記官 林昱妏

裁判案由:教師法
裁判日期:2026-06-0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