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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中高等行政法院 高等庭 111 年訴字第 326 號裁定

臺中高等行政法院裁定高等行政訴訟庭第二庭111年度訴字第326號原 告 林永隆被 告 雲林縣政府代 表 人 張麗善訴訟代理人 葉雅婷 律師上列當事人間水利法事件,中華民國112年7月6日本院111年度訴字第326號判決原本及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 文本院上開判決原本及正本關於「附表、證據編號對照表」應更正增列如附表所示。

理 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此項規定,依行政訴訟法第218條規定,於行政訴訟之裁判準用之。

二、查原告所提出之證物因漏未載入上開判決原本及正本「附表、證據編號對照表」內,而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0 月 30 日

審判長法官 劉 錫 賢

法官 林 靜 雯法官 楊 蕙 芬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敘明理由,經本院向最高行政法院提起抗告(須依對造人數附具繕本)。

抗告時應委任律師為訴訟代理人,並提出委任書,但符合下列情形者,得例外不委任律師為訴訟代理人:

得不委任律師為訴訟代理人之情形 所需要件 ㈠符合右列情形之一 者,得不委任律師 為訴訟代理人。 1.當事人或其代表人、管理人、法定代理人具備法官、檢察官、律師資格或為教育部審定合格之大學或獨立學院公法學教授、副教授。 2.稅務行政事件,當事人或其代表人、管理人、法定代理人具備會計師資格 。 3.專利行政事件,當事人或其代表人、管理人、法定代理人具備專利師資格或依法得為專利代理人。 ㈡非律師具有右列情形之一,經本案之行政法院認為適當者,亦得為訴訟代理人。 1.當事人之配偶、三親等內之血親、二親等內之姻親具備律師資格者。 2.稅務行政事件,具備會計師資格。 3.專利行政事件,具備專利師資格或依法得為專利代理人。 4.當事人為公法人、中央或地方機關、公法上之非法人團體時,其所屬專任人員辦理法制、法務、訴願業務或與訴訟事件相關業務。 是否符合㈠、㈡之情形,而得為強制律師代理之例外,當事人應於提起抗告或委任時釋明之,並提出㈠、㈡所示關係之釋明文書影本及委任書。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0 月 30 日

書記官 蔡 逸 媚附表證號 證據名稱 所附卷宗 頁次 甲證12 雲林縣政府111年10月6日府水政二字第00000000000號公告 本院卷 407 甲證13 雲林縣政府112年1月17日府水政二字第00000000000號公告 本院卷 405 甲證14 經濟部水利署公務預算對縣市政府、民間團體及個人補(捐)助經費彙總表 本院卷 409 甲證15 地下水水權登記申請案作業流程圖(源自水利署官網圖像) 本院卷 425 甲證16 雲林縣政府112年4月28日府水政二字第00000000000號公告 本院卷 431 甲證17 雲林縣政府112年4月18日府水政二字第00000000000號公告 本院卷 433

裁判案由:水利法
裁判日期:2023-10-3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