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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中高等行政法院 111 年訴字第 56 號裁定

臺中高等行政法院裁定111年度訴字第56號抗 告 人 謝語容上列抗告人與相對人國泰人壽間確認公法上法律關係成立(不成立)事件,抗告人不服本院中華民國111年4月11日111年度訴字第56號裁定,提出多份「行政訴訟聲請鑑定狀」、「行政訴訟聲請處分裁定狀」、「行政訴訟聲請調查證據狀」、「行政訴訟聲請勘驗狀」、「行政訴訟聲請執行處分狀」、「行政訴訟聲請判決確定證明狀」、「行政訴訟聲請參加訴訟狀」,核其書狀內容,雖未敘明抗告字樣,然顯係對上揭裁定表明不服,故應為提起抗告之意。查本件依行政訴訟法第98條之4規定,應徵收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未據抗告人繳納,茲依同法第100條第1項規定,限抗告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4 月 26 日

臺中高等行政法院第二庭

審判長法 官 劉 錫 賢

法 官 楊 蕙 芬法 官 林 靜 雯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4 月 26 日

書記官 李 孟 純

裁判日期:2022-04-2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