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中高等行政法院裁定111年度訴字第56號抗 告 人即 原 告 謝語容上列抗告人因與相對人國泰人壽間確認公法上法律關係成立(不成立)事件,對於中華民國111年4月11日本院111年度訴字第56號裁定,提起抗告,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抗告駁回。
抗告訴訟費用由抗告人負擔。
理 由按提起抗告,應依行政訴訟法第98條之4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
必須具備之程式。本件抗告人提起抗告,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11年4
月26日裁定,命抗告人於收受送達後7日內補正,該裁定已於111年4月28日送達於抗告人,有卷附本院111年度訴字第56號裁定及送達證書附卷可稽(本院卷第59頁、第63頁),惟抗告人逾期迄未補正,有本院行政訴訟案件查詢單及答詢表附卷可參,其抗告自非合法,應予駁回。
結論:本件抗告為不合法。中 華 民 國 111 年 5 月 17 日
臺中高等行政法院第二庭
審判長法 官 劉 錫 賢
法 官 楊 蕙 芬法 官 林 靜 雯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敘明理由,經本院向最高行政法院提起抗告(須依對造人數附具繕本)。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5 月 17 日
書記官 黃 毓 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