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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中高等行政法院 高等庭 111 年訴字第 96 號裁定

臺中高等行政法院裁定高等行政訴訟庭第三庭111年度訴字第96號原 告 傅政中被 告 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彰化榮譽國民之家代 表 人 史浩誠訴訟代理人 楊欽昌上列當事人間榮民就養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院中華民國111年8月4日所為之停止訴訟程序裁定撤銷。

理 由

一、停止訴訟程序的裁定,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撤銷,民事訴訟法第186條定有明文,此為行政訴訟法第186條所準用。

二、本院受理上列當事人間榮民就養事件,前於民國111年8月4日裁定於臺北高等行政法院110年度訴字第1370號行政訴訟事件終結並確定前,停止訴訟程序。現最高行政法院於113年5月16日以111年度上字第946號判決駁回本件原告於該案之上訴確定,停止訴訟程序的原因已消滅,故依上述規定,依職權撤銷停止訴訟程序的裁定。中 華 民 國 113 年 6 月 13 日

審判長法官 蔡紹良

法官 張鶴齡法官 黃司熒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6 月 13 日

書記官 詹靜宜

裁判案由:榮民就養
裁判日期:2024-06-1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