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中高等行政法院裁定高等行政訴訟庭第三庭112年度交上字第36號上 訴 人 邱素真訴訟代理人 陳柏睿被 上訴 人 交通部公路總局嘉義區監理所代 表 人 黃萬益上列當事人間交通裁決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院中華民國112年6月20日所為之停止訴訟程序裁定撤銷。
理 由
一、按停止訴訟程序之裁定,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撤銷之,民事訴訟法第186條定有明文,上開規定依行政訴訟法第237條之9準用第236條,再適用同法第186條,應為交通裁決事件所準用。
二、本院前於民國112年6月20日裁定本件於臺灣雲林地方法院112年度交更一字第1號行政訴訟終結並確定前,停止本件訴訟程序在案。
三、經查被上訴人已依職權將臺灣雲林地方法院112年度交更一字第1號事件爭訟之裁決處分及本件之程序標的即72-KAU052910號裁決書一併予以撤銷等情,業據被上訴人以112年8月18日嘉監雲字第1120215883號函復本院在卷。是以,本件已無停止訴訟程序之必要,應依職權裁定撤銷本院上開停止訴訟程序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9 月 8 日
審判長法官 蔡 紹 良
法官 黃 司 熒法官 張 鶴 齡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中 華 民 國 112 年 9 月 8 日
書記官 黃 靜 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