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中高等行政法院裁定高等行政訴訟庭第二庭112年度全字第10號聲 請 人 涂恩平相 對 人 國家發展委員會代 表 人 龔明鑫上列當事人間聲請假處分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件移送於臺北高等行政法院。
理 由
一、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行政訴訟法第18條準用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定有明文。次按「假處分之聲請,由管轄本案之行政法院管轄。」「對於公法人之訴訟,由其公務所所在地之行政法院管轄。其以公法人之機關為被告時,由該機關所在地之行政法院管轄。」此觀行政訴訟法第300條前段及第13條第1項規定甚明。
二、聲請人主張:兩造因管理單位委任廠商即工業研究院為管理承包單位,無故變更未按行政程序法及管理辦理,以相對人換新任長官副主任名義修改規定,該管理機關並無實權代表國家單位修改相對人核定之相關規定,請調查是否有任何未按規定,即自行以相對人名義霸凌侵犯隱私圖利他人,是否為求其他利益侵占聲請人團隊補助款等情事,工研院未經核許在聲請人2023年7月進駐之後受得標廠商管理單位巧立名目修改天花板等,將聲請人及其他團隊無故趕出去,請法官將相對人管理人調閱通信紀錄查明真相,管理單位開會所有通知跟經費部分核銷,是否有使用我們自己年輕人的單據作為核銷,廉政署應該介入調查。得標廠商打壓我們南投農民青年,更發布行政命令,主管機關承辦人之權責重大,管理單位收受提案計畫書後能明瞭狀況。請法官判定聲請人持續實體進駐現況保留,相對人應該主動調查管理單位是否假傳聖旨,讓其他返鄉創業青年人被得標廠商,管理單位亂修規定,進駐團隊有很多被假行政命令騙走,管理單位應暫定本案執行,讓相對人自行執行地方創生計畫案件。管理單位要求聲請人1個月必須所有票據核銷,聲請人進駐後要核銷時網路變慢,又要求1個月進駐搬3次房屋,聲請人無助下請准許本人持續進駐補助款在不合理種種打壓,希望法官命令下保護權利。聲請人於112年6月15日已經服畢義務役,但與國家訂立公法契約,合意按核定版及國家主計處說明核銷並按法令接受補助,不料管理單位打壓發假消息,並且只要國發會主管機關代表人場勘管理單位會故意將副主任拉開,其目的合理性被質疑,查明後並無此行政命令相對人副主任確定後,管理單位在核銷上惡意已搬家或網路變慢,卻不准聲請人陳情,造成債權人生活陷入困境,但依上開公法契約約定,聲請人得繼續留2年,為此,聲請裁定准許定暫時狀態的假處分,並命相對人管理單位不得打壓自行修改規定,且沒有說明狀請相對人函文或供開會通知書正式公文書為之,至2年期滿止,並檢附相對人中興新村地方創生育成村進駐同意書、總統府陳情信件回覆電子郵件為憑等語。
三、經查,依聲請人所提「行政法院暫定假處分狀」之內容,其所請求事項為「判定聲請人持續實體進駐」、「准許定暫時留營狀態的假處分」,並提出相對人中興新村地方創生育成村進駐同意書為證,主張讓相對人自行執行地方創生計畫案件,而以之為相對人,提出本件定暫時狀態假處分聲請,相對人之機關所在地位在臺北市,依前揭規定,其本案訴訟應由臺北高等行政法院管轄,則聲請人就本件定暫時狀態假處分之聲請,亦應由該院管轄。聲請人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聲請定暫時狀態之假處分,顯係違誤,依首揭規定,應由本院依職權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0 月 16 日
審判長法官 劉錫賢
法官 林靜雯法官 楊蕙芬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敘明理由,經本院向最高行政法院提起抗告(須依對造人數附具繕本)。
抗告時應委任律師為訴訟代理人,並提出委任書,但符合下列情形者,得例外不委任律師為訴訟代理人:
得不委任律師為訴訟代理人之情形 所需要件 ㈠符合右列情形之一 者,得不委任律師 為訴訟代理人。 1.當事人或其代表人、管理人、法定代理人具備法官、檢察官、律師資格或為教育部審定合格之大學或獨立學院公法學教授、副教授。 2.稅務行政事件,當事人或其代表人、管理人、法定代理人具備會計師資格 。 3.專利行政事件,當事人或其代表人、管理人、法定代理人具備專利師資格或依法得為專利代理人。 ㈡非律師具有右列情形之一,經本案之行政法院認為適當者,亦得為訴訟代理人。 1.當事人之配偶、三親等內之血親、二親等內之姻親具備律師資格者。 2.稅務行政事件,具備會計師資格。 3.專利行政事件,具備專利師資格或依法得為專利代理人。 4.當事人為公法人、中央或地方機關、公法上之非法人團體時,其所屬專任人員辦理法制、法務、訴願業務或與訴訟事件相關業務。 是否符合㈠、㈡之情形,而得為強制律師代理之例外,當事人應於提起抗告或委任時釋明之,並提出㈠、㈡所示關係之釋明文書影本及委任書。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0 月 17 日
書記官 朱子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