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中高等行政法院裁定112年度聲字第13號抗 告 人即 聲請人 陳廷敬上列抗告人因與臺中市龍井區公所間耕地三七五租約事件(本院110年度訴字第314號),聲請法官迴避,對於中華民國112年7月19日本院112年度聲字第13號裁定提起抗告。查本件依行政訴訟法第98條之4規定,應徵收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未據抗告人繳納,茲限抗告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8 月 3 日
臺中高等行政法院第二庭
審判長法官 劉錫賢
法官 林靜雯法官 楊蕙芬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8 月 4 日
書記官 朱子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