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中高等行政法院裁定112年度聲字第4號聲 請 人 蔣敏洲上列聲請人因與相對人臺中市交通事件裁決處間交通裁決事件(本院111年度交上字第126號),聲請法官迴避暨移轉管轄,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一、聲請駁回。
二、聲請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理 由
一、按法官迴避制度,乃為擔保裁判之公正,排除對案件有預斷之虞之法官執行職務者,若訴訟事件業已終結,法官已無應執行之職務,自不得再聲請法官迴避。而管轄制度,乃法院受理訴訟事件之權限,若訴訟事件業已終結,法院已無須為審理,自不得再聲請移轉管轄乃屬當然。
二、聲請人蔣敏洲聲請本院111年度交上字第126號事件沈應南法官迴避,惟查該案業經本院於民國112年2月6日判決駁回確定在案,業經本院依職權調卷核閱屬實。依據前揭說明,本院111年度交上字第126號事件既已終結,法官已無須審理,亦無應執行之職務,聲請人猶於112年2月20日(本院收狀日)具狀聲請法官迴避暨移轉管轄,自屬無據,應予駁回。
三、依行政訴訟法第104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2 年 3 月 8 日
臺中高等行政法院第三庭
審判長法官 陳 文 燦
法官 黃 司 熒法官 張 鶴 齡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中 華 民 國 112 年 3 月 8 日
書記官 黃 靜 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