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中高等行政法院裁定112年度訴更一字第11號原 告 許英善被 告 臺中市大肚區公所代 表 人 楊明坤
參 加 人 李裕男上列當事人間耕地三七五租約事件,原告不服臺中市政府中華民國110年10月13日府授法訴字第1100214729號訴願決定,提起行政訴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李裕男應獨立參加本件訴訟。
理 由
一、按「行政法院認為撤銷訴訟之結果,第三人之權利或法律上利益將受損害者,得依職權命其獨立參加訴訟,並得因該第三人之聲請,裁定允許其參加。」行政訴訟法第4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緣參加人與原告及其他共有人就坐落○○市○○區○○段社腳小段
382、382-2地號土地訂有私有耕地租約(肚社字第91號),參加人以租約到期為由向被告申請續訂租約登記,經被告審查後認符合規定,遂報請○○市政府地政局備查後准以民國110年6月1日肚區農字第1100009688號函准許參加人續訂租約之登記(下稱准續租登記處分),租約期間自110年1月1日起至115年12月31日止,並以副本通知包括原告在內之出租人,原告不服,提起訴願遭不受理決定,續向本院提起行政訴訟。因本件訴訟之結果,倘原告主張可採而獲勝訴,系爭租約之承租人即參加人之權利或法律上利益將受損害,爰依首揭規定命其獨立參加本件訴訟,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6 月 5 日
臺中高等行政法院第二庭
審判長法官 劉 錫 賢
法官 林 靜 雯法官 楊 蕙 芬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6 月 5 日
書記官 蔡 逸 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