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中高等行政法院裁定高等行政訴訟庭第三庭112年度訴字第143號原 告 陳正寬
陳林鴻共 同 顏宏斌律師訴訟代理人被 告 彰化縣政府代 表 人 王惠美訴訟代理人 陳政麟律師上列當事人間巷道爭議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件準備程序終結,並訂於民國112年12月27日上午9時30分在本院第3法庭行言詞辯論。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0 月 17 日
審判長法官 蔡 紹 良
法官 黃 司 熒法官 張 鶴 齡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0 月 17 日
書記官 黃 靜 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