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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中高等行政法院 高等庭 112 年訴字第 143 號裁定

臺中高等行政法院裁定高等行政訴訟庭第三庭112年度訴字第143號原 告 陳正寬

陳林鴻共 同 顏宏斌律師訴訟代理人被 告 彰化縣政府代 表 人 王惠美訴訟代理人 陳政麟律師上列當事人間巷道爭議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件準備程序終結,並訂於民國112年12月27日上午9時30分在本院第3法庭行言詞辯論。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0 月 17 日

審判長法官 蔡 紹 良

法官 黃 司 熒法官 張 鶴 齡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0 月 17 日

書記官 黃 靜 華

裁判案由:巷道爭議
裁判日期:2023-10-1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