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中高等行政法院裁定高等行政訴訟庭第二庭112年度訴字第111號原 告 洪瓊琦訴訟代理人 黃祥穎 會計師
羅閎逸 律師王炳人 律師被 告 財政部中區國稅局代 表 人 翁培祐訴訟代理人 謝幸珒
古智文上列當事人間因綜合所得稅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件準備程序終結,並定於民國115年6月18日上午10時10分在本院第2法庭行言詞辯論。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6 月 2 日
審判長法 官 劉錫賢
法 官 林靜雯法 官 郭書豪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中 華 民 國 115 年 6 月 2 日
書記官 林昱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