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中高等行政法院裁定
112年度訴字第111號原 告 洪瓊琦訴訟代理人 黃祥穎 會計師
羅閎逸 律師王炳人 律師被 告 財政部中區國稅局代 表 人 樓美鐘訴訟代理人 謝幸珒
古智文上列當事人間綜合所得稅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件於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9年度金重訴字第2881號、110年度金重訴字第404號、1823號刑事訴訟案件終結並確定前,停止訴訟程序。
理 由
一、按行政訴訟之裁判,有民事、刑事或其他行政爭訟牽涉行政訴訟之裁判者,行政法院在該民事、刑事或其他行政爭訟終結前,得以裁定停止訴訟程序,行政訴訟法第177條第2項定有明文。
二、緣原告於民國107年度及108年度已辦理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嗣經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查獲原告漏報經營線上博弈之賭博收入,通報被告機關核定107年度及108年度其他所得新臺幣(下同)23,133,582元及30,843,973元,歸課核定綜合所得總額24,395,114元及32,450,795元,補徵應納稅額5,126,161元及9,979,880元。原告不服,申請復查結果,獲追減108年度其他所得55,601元,其餘復查駁回。原告仍表不服,提起訴願,經決定駁回,於是提起本件行政訴訟。
三、經查,本件綜合所得稅事件,原告基於同一事實所涉違反洗錢防制法等案件,現由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9年度金重訴字第2881號、110年度金重訴字第404號、1823號審理中,關於該刑事犯罪事實之認定結果,將影響到原處分就原告107年度及108年度其他所得之事實認定,有停止本件訴訟程序之必要,並經兩造陳明同意,故依首揭法條規定,裁定本件於該刑案確定前停止訴訟程序,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7 月 11 日
臺中高等行政法院第二庭
審判長法官 劉錫賢
法官 林靜雯法官 楊蕙芬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敘明理由,經本院向最高行政法院提起抗告(須依對造人數附具繕本)。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7 月 11 日
書記官 林昱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