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中高等行政法院裁定高等行政訴訟庭第三庭112年度訴字第114號原 告 蔡永昌訴訟代理人 洪俊誠 律師 洪翰中 律師被 告 臺中市政府都市發展局代 表 人 李正偉訴訟代理人 高嘉隆上列當事人間指定建築線事件,準備程序終結,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4 月 7 日 法官 黃司熒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4 月 7 日 書記官 詹靜宜裁判案由:指定建築線裁判法院:臺中高等行政法院裁判日期:2025-04-0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