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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中高等行政法院 高等庭 112 年訴字第 20 號裁定

臺中高等行政法院裁定高等行政訴訟庭第二庭112年度訴字第20號原 告 坤輿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代 表 人 邱美惠訴訟代理人 蕭偉松 律師

陳毓芬 律師被 告 苗栗縣政府代 表 人 鍾東錦訴訟代理人 張繼圃 律師上列當事人間廢棄物清理法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院中華民國112年3月24日所為之停止訴訟程序裁定撤銷。

理 由

一、停止訴訟程序的裁定,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撤銷,民事訴訟法第186條定有明文,此為行政訴訟法第186條所準用。

二、本院受理上列當事人廢棄物清理法事件,前於民國112年3月24日裁定於最高行政法院111年度上字第684號行政訴訟事件終結並確定前,停止訴訟程序。現最高行政法院於113年4月25日以111年度上字第684號判決駁回本件原告於該案之上訴確定,停止訴訟程序的原因已消滅,故依上述規定,依職權撤銷停止訴訟程序的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5 月 9 日

審判長法官 劉錫賢

法官 林靜雯法官 楊蕙芬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5 月 10 日

書記官 朱子勻

裁判案由:廢棄物清理法
裁判日期:2024-05-0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