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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中高等行政法院 高等庭 112 年訴字第 56 號裁定

臺中高等行政法院裁定

高等行政訴訟庭第二庭112年度訴字第56號原 告 沈佳柔

沈鈺翔沈威成沈欣儒被 告 雲林縣政府代 表 人 張麗善訴訟代理人 康志遠 律師上列當事人間土地更正編定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件準備程序終結。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1 月 14 日

法 官 楊蕙芬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1 月 14 日

書記官 朱子勻

裁判案由:土地更正編定
裁判日期:2023-11-1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