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中高等行政法院裁定高等行政訴訟庭第三庭112年度訴字第63號原 告 汪文綜訴訟代理人 謝英吉 律師被 告 南投縣竹山鎮過溪國民小學代 表 人 林惠星訴訟代理人 王騰儀 律師上列當事人間性別平等教育法事件,準備程序終結,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4 月 28 日 法官 陳怡君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4 月 28 日 書記官 許騰云裁判案由:性別平等教育法裁判法院:臺中高等行政法院裁判日期:2026-04-2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