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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中高等行政法院 112 年訴字第 71 號裁定

臺中高等行政法院裁定112年度訴字第71號原 告 林恩如被 告 臺中市政府代 表 人 盧秀燕訴訟代理人 廖芳娜

巫豐哲

參 加 人 合理聯合律師事務所即張順豪訴訟代理人 邱靖棠 律師訴訟代理人 李佑均 律師上列原告因性別工作平等法事件,不服勞動部中華民國112年1月5日勞動法訴二字第1110012633號訴願決定,提起行政訴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張順豪律師即合理聯合律師事務所應獨立參加本件訴訟。

理 由按行政法院認為撤銷訴訟之結果,第三人之權利或法律上利益

將受損害者,得依職權命其獨立參加訴訟,行政訴訟法第42條第1項定有明文。

原告原受僱於合理聯合律師事務所擔任行政助理,原告於民國1

10年4月告知該事務所之負責人張順豪律師懷孕一事,合理聯合律師事務所於110年11月1日開立離職證明書,依勞動基準法第11條第2款規定,與原告於110年10月31日終止勞動契約,原告主張合理聯合律師事務所並無業務緊縮情形,而認合理聯合律師事務所涉懷孕歧視,於111年2月22日向被告提出申訴。案經被告依職權進行訪談調查,並提經○○市性別工作平等會111年5月13日會議評議後,以111年5月30日府授勞動字第1110044898號審定書審定合理聯合律師事務所違反性別工作平等法第11條第1項規定不成立。原告不服,提起訴願,訴願決定駁回,原告仍不服,遂提起本件行政訴訟。經查,本件之原因事實乃係原告申訴參加人涉違反性別工作平等法,如原處分遭撤銷,將使參加人之權利或法律上利益受有損害,爰依首揭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5 月 19 日

臺中高等行政法院第二庭

審判長法官 劉 錫 賢

法官 楊 蕙 芬法官 林 靜 雯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5 月 19 日

書記官 黃 毓 臻

裁判案由:性別工作平等法
裁判日期:2023-05-1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