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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中高等行政法院 高等庭 113 年移調字第 2 號調解筆錄

臺中高等行政法院調解筆錄113年度移調字第2號112年度訴字第263號高等行政訴訟庭第二庭原 告 郭崇信即郭文畜牧場訴訟代理人 張嘉容 律師被 告 雲林縣政府代 表 人 張麗善訴訟代理人 康志遠 律師輔 佐 人 王昱婷調解參加人 農業部農田水利署雲林管理處代 表 人 林國華代 理 人 盧依倫上列當事人間113年度移調字第2號(112年度訴字第263號)水污染防治法事件,於中華民國113年04月08日下午3時0分在本院調解室/協商室(一)調解成立,茲記其大要如下:

出席人員:

受 命 法 官 林靜雯

書 記 官 黃毓臻通 譯 林于婷調解委員 許武峯到庭調解關係人

原 告 郭崇信即郭文畜牧場 到原告訴訟代理人 張嘉容 律師 到被告訴訟代理人 康志遠 律師 到被告訴代輔佐人 王昱婷 到調解參加人之代理人 盧依倫 到調解成立內容:

一、原處分(即被告民國112年4月10日府環水二字第1123603204號函之行政處分)內容由下列調解筆錄代替。

二、原告於本調解筆錄作成並收受後翌日起算90日內就系爭水污染防治法許可證申請案(管制編號:P6100515)提出搭排許可,被告同意對系爭水污染防治許可證申請案(管制編號:

P6100515)進行審查,並為適法之處分。

三、被告及調解參加人均同意原告以本調解筆錄作為被告受理申請之證明文件向調解參加人重新申請搭排許可。

四、原告本件其餘請求拋棄。

五、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上列筆錄經當庭交關係人閱讀各認無誤後簽名。

原 告 郭崇信原告訴代 張嘉容 律師被告訴代 康志遠 律師被告訴代輔佐人 王昱婷調解參加人代理人 盧依倫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8 日 調解委員 許武峯

書 記 官 黃毓臻受命法官 林靜雯以上筆錄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8 日

書 記 官 黃毓臻

裁判案由:水污染防治法
裁判日期:2024-04-0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