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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中高等行政法院 高等庭 113 年訴字第 151 號裁定

臺中高等行政法院裁定高等行政訴訟庭第三庭113年度訴字第151號原 告 遠東綜合開發股份有限公司代 表 人 林雍偉訴訟代理人 黃琪雅 律師被 告 臺中市中興地政事務所代 表 人 林建伸訴訟代理人 黃素瑜

陳昶霖黃心儀

參 加 人 林振泳上列原告與被告間有關土地登記事務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林振泳應獨立參加本件訴訟。

理 由

一、依行政訴訟法第42條第3項準用同條第1項規定,行政法院認為訴訟之結果,第三人之權利或法律上利益將受損害者,得依職權命其獨立參加訴訟。

二、本件原告就參加人所有並已信託登記予原告之坐落○○市○○區○○段445、446、446-2、447、448、4489地號土地(下合稱系爭土地),於民國112年9月26日向被告申請贈與為國有,並以臺中市政府建設局為管理機關。經被告以112年10月15日中登駁字第000179號函駁回其申請,原告不服,提起訴願,經臺中市政府以113年4月30日府授法訴字第0000000000號訴願決定駁回,原告仍不服,遂提起本件行政訴訟。

本件訴訟結果,攸關參加人所有之系爭土地,影響參加人之權利或法律上利益,自有依職權命參加人獨立參加訴訟之必要,爰依前揭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21 日

審判長法官 蔡紹良

法官 陳怡君法官 黃司熒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21 日

書記官 詹靜宜

裁判日期:2024-11-2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