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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中高等行政法院 高等庭 113 年訴字第 153 號裁定

臺中高等行政法院裁定高等行政訴訟庭第三庭113年度訴字第153號原 告 黃朝昌被 告 彰化縣政府代 表 人 王惠美訴訟代理人 徐柏峻上列當事人間土地更正編定事件,準備程序終結,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27 日

法官 陳 怡 君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27 日

書記官 黃 靜 華

裁判案由:土地更正編定
裁判日期:2025-03-2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