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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中高等行政法院 高等庭 113 年訴字第 183 號裁定

臺中高等行政法院裁定高等行政訴訟庭第二庭113年度訴字第183號原 告 陳妙光上列原告因與被告苗栗縣政府稅務局間地價稅事件,原告提起行政訴訟,本院裁定如下:

按「(第1項)人民因中央或地方機關對其依法申請之案件,於

法令所定期間內應作為而不作為,認為其權利或法律上利益受損害者,經依訴願程序後,得向行政法院提起請求該機關應為行政處分或應為特定內容之行政處分之訴訟。(第2項)人民因中央或地方機關對其依法申請之案件,予以駁回,認為其權利或法律上利益受違法損害者,經依訴願程序後,得向行政法院提起請求該機關應為行政處分或應為特定內容之行政處分之訴訟。」「(第1項)人民與中央或地方機關間,因公法上原因發生財產上之給付或請求作成行政處分以外之其他非財產上之給付,得提起給付訴訟。因公法上契約發生之給付,亦同。(第2項)前項給付訴訟之裁判,以行政處分應否撤銷為據者,應於依第4條第1項或第3項提起撤銷訴訟時,併為請求。原告未為請求者,審判長應告以得為請求。」「經訴願程序之行政訴訟,其被告為下列機關:一、駁回訴願時之原處分機關。」「當事人書狀,除別有規定外,應記載下列各款事項:一、當事人姓名及住所或居所;當事人為法人、機關或其他團體者,其名稱及所在地、事務所或營業所。二、有法定代理人、代表人或管理人者,其姓名及住所或居所。三、有訴訟代理人者,其姓名及住所或居所。四、應為之聲明。五、事實上及法律上之陳述。六、供證明或釋明用之證據。七、附屬文件及其件數。八、行政法院。九、年、月、日。」「起訴,應以訴狀表明下列各款事項,提出於行政法院為之:一、當事人。二、起訴之聲明。三、訴訟標的及其原因事實。」「(第1項)原告之訴,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者,行政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審判長應先定期間命補正:……十、起訴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第2項)撤銷訴訟及課予義務訴訟,原告於訴狀誤列被告機關者,準用前項之規定。」行政訴訟法第5條、第8條、第24條第1款、第57條第1項、第105條第1項、第107條第1項第10款及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準此,訴之聲明之表明應具體明確,藉以確定審判之對象與範圍,方可謂特定及符合起訴必備之程式。而原告於書狀誤列被告機關或起訴不合程式者,於可補正之情形,審判長應定期間先命補正,倘原告逾期未補正,行政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

查原告提起本件行政訴訟,依原告起訴狀所載:「為建築法第9

9條第1項第1款地價稅事件,依法起訴事:訴之聲明:㈠復查決定、原處分、訴願決定均撤銷。㈡准許原告於系爭屋頂上再建屋頂面積約4公尺,高即直約70公分部分為紀念性建築物存在。㈢逾越之商建字文號撤銷,恢復建管字文號。㈣逾越權限濫用權利所有訴訟費用等由被告負擔。」關於訴之聲明第2、3項,原告未載明訴訟類型及相關法律依據,起訴狀之事實理由欄應記載訴之聲明所對應之原因事實及請求之法律依據,且若為課予義務訴訟,請併提出向中央或地方機關依法申請之文件、相關行政處分及訴願決定,若為一般給付訴訟,請載明係因何公法上原因請求作成行政處分以外之其他非財產上之給付。又原告起訴狀僅列苗栗縣政府稅務局為被告,惟原告主張訴之聲明第2、3項非關於稅捐課徵事件,請補正正確被告機關。依上開規定及說明,前揭事項均應由原告併予補正。茲命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具狀補正上列事項,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30 日

審判長法官 劉錫賢

法官 郭書豪法官 林靜雯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9 月 2 日

書記官 許騰云

裁判案由:地價稅
裁判日期:2024-08-3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