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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中高等行政法院 高等庭 113 年訴字第 188 號調解筆錄

臺中高等行政法院調解筆錄高等行政訴訟庭第二庭113年度訴字第188號

114年度移調字第12號原 告 均和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代 表 人 朱祐宗訴訟代理人 蔡琇媛 律師複 代理 人 林柏漢 律師被 告 臺中市政府建設局代 表 人 陳大田訴訟代理人 陳姿君 律師被 告 臺中市大雅區公所代 表 人 林麗蓉訴訟代理人 張弘明 律師上列當事人間114年度移調字第12號(113年度訴字第188號)確認公用地役關係不存在事件,於中華民國114年06月05日下午2時30分在本院調解室調解成立,茲記其大要如下:

出席人員:

受 命 法 官 郭書豪

書 記 官 林昱妏調解委員 許武峯到庭調解關係人原 告 均和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代 表 人 朱祐宗 未到訴訟代理人 蔡琇媛 律師 未到複代理人 林柏漢 律師 到被 告 臺中市政府建設局代 表 人 陳大田 未到訴訟代理人 陳姿君 律師 到被 告 臺中市大雅區公所代 表 人 林麗蓉 未到訴訟代理人 張弘明 律師 到調解成立內容:

一、原告所有坐落於臺中市大雅區永興段712-1地號土地有無形成公用地役權關係,由另案民事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113年度上字第298號排除侵害事件(現在最高法院審理中)認定。

二、被告臺中市大雅區公所願將原告坐落於臺中市大雅區永興段712-1地號土地上之停車格全數塗銷,日後並不得再有劃設停車格之行為。

三、原告撤回113年度訴字第188號起訴。

四、訴訟費用各自負擔。上列筆錄經當庭交閱認為無訛始簽名於後:

原告複代 林柏漢律師被告訴代 張弘明律師被告訴代 陳姿君律師調解委員 許武峯中 華 民 國 114 年 6 月 5 日

臺中高等行政法院高等行政訴訟庭第二庭

書記官 林昱妏受命法官 郭書豪上列筆錄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6 月 6 日

書記官 林昱妏

裁判日期:2025-06-0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