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中高等行政法院裁定高等行政訴訟庭第三庭113年度訴字第256號原 告 佐登妮絲國際股份有限公司代 表 人 陳正雄訴訟代理人 黃志文 律師被 告 財政部中區國稅局代 表 人 樓美鐘訴訟代理人 林毓玲 陳曉伶李永彬上列當事人間營利事業所得稅事件,準備程序終結,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1 月 17 日 法 官 陳怡君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1 月 17 日 書記官 許騰云裁判案由:營利事業所得稅裁判法院:臺中高等行政法院裁判日期:2025-11-1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