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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中高等行政法院 高等庭 113 年訴字第 204 號裁定

臺中高等行政法院裁定高等行政訴訟庭第二庭113年度訴字第204號原 告 中友生活家管理委員會代 表 人 謝孟翰原 告 許應富上二人共同 賴俊維 律師訴訟代理人 李仁豪 律師被 告 臺中市政府都市發展局代 表 人 李正偉

參 加 人 香港商世界健身事業有限公司代 表 人 柯約翰John Edward Caraccio上列原告與被告間因申請重開行政程序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香港商世界健身事業有限公司應獨立參加本件訴訟。

理 由

一、行政法院認為撤銷訴訟之結果,第三人之權利或法律上利益將受損害者,得依職權命其獨立參加訴訟,並於其他訴訟準用之。行政訴訟法第42條第1、3項定有明文。

二、經查,原告係基於利害關係人之地位,依行政程序法第128條第1項及行政訴訟法第273條第1項申請行政程序重開,並聲明一、臺中市政府113年5月28日府授法訴字第0000000000號訴願決定,以及臺中市政府都市發展局113年2月17日中市都管字第0000000000號函所示駁回處分均撤銷。二、被告應依原告111年9月15日之申請,就上開撤銷部分作成撤銷107年3月27日中市都管字第0000000000號函(下稱系爭函)、該函所准予變更「84中工建使字第1543號」使用執照使用執照及所發給107中市都管室修字第144號室內裝修合格證明(下稱系爭合格證明)等行政處分之處分。查本件審理結果,如認為原告起訴有理由,則上開系爭函及系爭合格證明之相對人即參加人香港商世界健身事業有限公司,其權利或法律上利益顯將受有損害,爰依首揭規定命其獨立參加本件訴訟,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13 日

審判長法官 劉錫賢

法官 林靜雯法官 郭書豪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13 日

書記官 林昱妏

裁判日期:2025-03-1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