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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中高等行政法院 高等庭 113 年訴字第 211 號裁定

臺中高等行政法院裁定高等行政訴訟庭第三庭113年度訴字第211號原 告 OOO被 告 臺中市政府地方稅務局代 表 人 沈政安訴訟代理人 吳振裕

許欣婷江惠容上列當事人間因檢舉獎金事件,原告不服臺中市政府中華民國113年O月OO日府授法訴字第OOOOOOOOOO號訴願決定,提起行政訴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件移送於本院地方行政訴訟庭。

理 由

一、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行政訴訟法第18條準用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定有明文。再者,對於公法人之訴訟,由其公務所所在地之行政法院管轄。其以公法人之機關為被告時,由該機關所在地之行政法院管轄,稽之行政訴訟法第13條規定可明。

二、次按行政訴訟法第3條之1規定:「本法所稱高等行政法院,指高等行政法院高等行政訴訟庭;所稱地方行政法院,指高等行政法院地方行政訴訟庭。」第229條第1項及第2項第3款規定:「(第1項)適用簡易訴訟程序之事件,以地方行政法院為第一審管轄法院。(第2項)下列各款行政訴訟事件,除本法別有規定外,適用本章所定之簡易程序:……三、其他關於公法上財產關係之訴訟,其標的之金額或價額在新臺幣50萬元以下者。……」關於公法上財產關係之已繫屬訴訟,其標的金額或價額在新臺幣(下同)50萬元以下,應適用簡易訴訟程序之事件,應以地方行政法院即高等行政法院地方行政訴訟庭為第一審管轄法院。

三、經查原告因認被告作成112年OO月O日中市稅法字第0000000000號函(下稱原處分)核發其檢舉獎金新臺幣(下同)19萬5,402元(含20%所得稅),尚有不足,提起訴願,經臺中市政府113年O月OO日府授法訴字第0000000000號訴願決定(下稱訴願決定)駁回。原告不服向本院提起本件訴訟,原未敘明其請求之訴訟標的金額,繼於本院114年4月17日及同年5月22日行準備程序時,經明瞭被告對第三人之裁罰總金額後,已補正訴之聲明:訴願決定及原處分不利於原告部分均撤銷;被告應再作成給付原告檢舉獎金新臺幣339,100元之行政處分,有卷附本院準備程序筆錄可按(分見本院卷第190頁及第221至222頁)。依上開規定及說明,本件原告之訴係屬關於公法上財產關係,其標的金額在50萬元以下之應適用簡易訴訟程序事件,自應以地方行政法院為第一審管轄法院。又因被告機關所在地位於○○市○○區○○路0段00號,屬於本院地方行政訴訟庭管轄區域範圍,爰依職權裁定移送管轄如

主文所示。中 華 民 國 114 年 5 月 22 日

審判長法官 蔡 紹 良

法官 黃 司 熒法官 陳 怡 君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敘明理由,經本院向最高行政法院提起抗告(須依對造人數附具繕本)。

抗告時應委任律師為訴訟代理人,並提出委任書,但符合下列情形者,得例外不委任律師為訴訟代理人:

得不委任律師為訴訟代理人之情形 所需要件 ㈠符合右列情形之一 者,得不委任律師 為訴訟代理人。 1.當事人或其代表人、管理人、法定代理人具備法官、檢察官、律師資格或為教育部審定合格之大學或獨立學院公法學教授、副教授。 2.稅務行政事件,當事人或其代表人、管理人、法定代理人具備會計師資格 。 3.專利行政事件,當事人或其代表人、管理人、法定代理人具備專利師資格或依法得為專利代理人。 ㈡非律師具有右列情形之一,經本案之行政法院認為適當者,亦得為訴訟代理人。 1.當事人之配偶、三親等內之血親、二親等內之姻親具備律師資格者。 2.稅務行政事件,具備會計師資格。 3.專利行政事件,具備專利師資格或依法得為專利代理人。 4.當事人為公法人、中央或地方機關、公法上之非法人團體時,其所屬專任人員辦理法制、法務、訴願業務或與訴訟事件相關業務。 是否符合㈠、㈡之情形,而得為強制律師代理之例外,當事人應於提起抗告或委任時釋明之,並提出㈠、㈡所示關係之釋明文書影本及委任書。中 華 民 國 114 年 5 月 22 日

書記官 杜 秀 君

裁判案由:檢舉獎金
裁判日期:2025-05-2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