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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中高等行政法院 高等庭 113 年訴字第 213 號裁定

臺中高等行政法院裁定高等行政訴訟庭第二庭113年度訴字第213號聲 請 人 張隆成

一、按「聲請或聲明,不徵收裁判費。但下列聲請,徵收裁判費新臺幣1千元。一、聲請參加訴訟或駁回參加。……」「裁判費除法律別有規定外,當事人應預納之。其未預納者,審判長應定期命當事人繳納;逾期未納者,行政法院應駁回其訴、上訴、抗告、再審或其他聲請。」行政訴訟法第98條之5第1款、第100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查聲請人因國民年金法事件,聲請參加訴訟,未依行政訴訟法第98條之5規定,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千元,核有程式上之欠缺,茲依行政訴訟法第100條第1項規定,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補正之,逾期未繳納,即駁回聲請人之聲請,特此裁定。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1 日

審判長法官 劉錫賢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1 日

書記官 莊啟明

裁判案由:國民年金法
裁判日期:2024-10-0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