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中高等行政法院裁定高等行政訴訟庭第三庭113年度訴字第222號原 告 梁朋棊訴訟代理人 陳智勇 律師被 告 國立臺灣體育運動大學代 表 人 許光麃訴訟代理人 羅婉秦 律師複 代理 人 江昕潔 律師上列當事人間有關教育事務事件,準備程序終結,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21 日 法官 陳 怡 君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21 日 書記官 黃 靜 華裁判案由:有關教育事務裁判法院:臺中高等行政法院裁判日期:2025-02-2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