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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中高等行政法院 高等庭 113 年訴字第 227 號裁定

臺中高等行政法院裁定高等行政訴訟庭第三庭113年度訴字第227號原 告 黃薇如訴訟代理人 羅永安 律師被 告 臺中市北區省三國民小學代 表 人 洪瓊媚訴訟代理人 王騰儀 律師複 代理 人 吳常銘 律師輔助參加人 臺中市政府教育局代 表 人 蔣偉民上列原告與被告間因懲處事件,應命參加人獨立參加訴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臺中市政府教育局應輔助參加本件被告之訴訟。

理 由

一、按行政訴訟法第44條第1項規定:「行政法院認其他行政機關有輔助一造之必要者,得命其參加訴訟。」

二、原告係被告前教師(自民國112年10月16日退休生效)兼1年級導師,前於112年4月間因涉及不當管教案而經被告依公立高級中等以下學校教師成績考核辦法(下稱考核辦法)第6條第2項第4款第4目及第7目規定,以112年7月25日省小人字第1120003915號令(下稱原處分)核予原告記大過1次之懲處,原告不服,提起申訴、再申訴均遭駁回,遂提起本件行政訴訟。

三、經核本件原告於訴訟中爭執原處分適法性之事項,因涉及臺中市政府教育局之權限範圍,自有命其輔助被告訴訟之必要,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7 月 23 日

審判長法官 蔡紹良

法官 陳怡君法官 林學晴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聲明不服。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7 月 23 日

書記官 詹靜宜

裁判案由:懲處
裁判日期:2026-07-2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