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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中高等行政法院 高等庭 113 年訴字第 229 號裁定

臺中高等行政法院裁定高等行政訴訟庭第三庭113年度訴字第229號上 訴 人 盧海俊訴訟代理人 吳炳輝 律師上列上訴人因與被上訴人雲林縣斗六地政事務所及雲林縣政府間地籍重測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14年5月14日本院113年度訴字第229號裁定,提起抗告,查本件依行政訴訟法第98條之4規定,應徵收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未據抗告人繳納,茲限抗告人於本裁定送達之日起7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抗告,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7 月 3 日

審判長法官 蔡紹良

法官 陳怡君法官 黃司熒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7 月 3 日

書記官 詹靜宜

裁判案由:地籍重測
裁判日期:2025-07-0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