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中高等行政法院裁定高等行政訴訟庭第二庭113年度訴字第37號原 告 陳國建訴訟代理人 羅庭章 律師被 告 臺中市政府代 表 人 盧秀燕訴訟代理人 鄭筠臻 周郁軒上列當事人間土地變更編定事件,準備程序終結,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7 月 17 日 法官 林靜雯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7 月 17 日 書記官 黃毓臻裁判案由:土地變更編定裁判法院:臺中高等行政法院裁判日期:2024-07-1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