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中高等行政法院裁定高等行政訴訟庭第三庭113年度訴字第65號原 告 陳林秀美訴訟代理人 梁宵良律師被 告 臺中市政府代 表 人 盧秀燕訴訟代理人 柯瑞源律師
參 加 人 徐潤鍾
徐俊杰上列當事人間市地重劃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徐潤鍾、徐俊杰應獨立參加本件訴訟。
理 由
一、按行政法院認為撤銷訴訟之結果,第三人之權利或法律上利益將受損害者,得依職權命其獨立參加訴訟,行政訴訟法第4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原告主張其所有如附表一所示土地位於臺中市第14期美○○市○○○區範圍內,被告於民國109年1月13日以府授地劃一字第0000000000號公告土地分配結果,參加人獲分配洲際段3地號土地具有違法情形,原告循序提出異議、調處,並經內政部裁決後,被告乃以112年11月3日府授地劃一字第0000000000號函(即原處分)維持原分配結果,原告遂提起撤銷訴訟請求撤銷原處分,經核本件訴訟結果,將有可能使參加人之權利或法律上利益受損害,自有命其獨立參加訴訟之必要,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7 月 26 日
審判長法官 蔡 紹 良
法官 黃 司 熒法官 張 鶴 齡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7 月 26 日
書記官 黃 靜 華附表一編號 段 地號 1 仁美 1397 2 1397-2 3 1397-3 4 1425-2 5 1433 6 1434 7 1434-2 8 1434-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