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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中高等行政法院 高等庭 113 年訴字第 88 號裁定

臺中高等行政法院裁定高等行政訴訟庭第二庭113年度訴字第88號原 告 陳淑妍被 告 臺中市大里區崇光國民小學代 表 人 劉名斐訴訟代理人 蔡宜宏 律師被 告 臺中市政府教育局代 表 人 蔣偉民訴訟代理人 陳聰能 律師上列當事人間有關教育事務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院中華民國113年8月29日所為之停止訴訟程序裁定撤銷,並訂於民國114年12月2日下午2點50分在本院第2法庭進行準備程序。

理 由

一、本院前因有本院地方行政訴訟庭113年度簡字第28號行政訴訟事件牽涉本件之裁判,裁定命在該訴訟終結並確定前停止訴訟程序。經查,本院地方行政訴訟庭113年度簡字第28號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事件業已終結(本院高等行政訴訟庭114年度簡上字第9號),是本件停止訴訟程序之原因業已消滅,爰依職權撤銷前開停止訴訟程序之裁定。

二、依行政訴訟法第186條、民事訴訟法第186條,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30 日

審判長法官 劉錫賢

法官 郭書豪法官 林靜雯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敘明理由,經本院向最高行政法院提起抗告(須依對造人數附具繕本)。

抗告時應委任律師為訴訟代理人,並提出委任書,但符合下列情形者,得例外不委任律師為訴訟代理人:

得不委任律師為訴訟代理人之情形 所需要件 ㈠符合右列情形之一 者,得不委任律師 為訴訟代理人。 1.當事人或其代表人、管理人、法定代理人具備法官、檢察官、律師資格或為教育部審定合格之大學或獨立學院公法學教授、副教授。 2.稅務行政事件,當事人或其代表人、管理人、法定代理人具備會計師資格 。 3.專利行政事件,當事人或其代表人、管理人、法定代理人具備專利師資格或依法得為專利代理人。 ㈡非律師具有右列情形之一,經本案之行政法院認為適當者,亦得為訴訟代理人。 1.當事人之配偶、三親等內之血親、二親等內之姻親具備律師資格者。 2.稅務行政事件,具備會計師資格。 3.專利行政事件,具備專利師資格或依法得為專利代理人。 4.當事人為公法人、中央或地方機關、公法上之非法人團體時,其所屬專任人員辦理法制、法務、訴願業務或與訴訟事件相關業務。 是否符合㈠、㈡之情形,而得為強制律師代理之例外,當事人應於提起抗告或委任時釋明之,並提出㈠、㈡所示關係之釋明文書影本及委任書。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30 日

書記官 黃毓臻

裁判案由:有關教育事務
裁判日期:2025-10-3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