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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中高等行政法院 高等庭 114 年移調字第 2 號調解筆錄

臺中高等行政法院調解筆錄高等行政訴訟庭第二庭114年度移調字第2號113年度訴字第262號原 告 皇順建設工程股份有限公司代 表 人 林美華訴訟代理人 王維毅 律師訴訟代理人 黃鈞鑣 律師被 告 雲林縣政府代 表 人 張麗善訴訟代理人 曾智麟訴訟代理人 詹弘宇上列當事人間114年度移調字第000002號(113年度訴字第262號)追繳押標金事件,於中華民國114年3月25日在本院調解室調解成立,茲記其大要如下:

出席人員:

受 命 法 官 林靜雯

書 記 官 黃毓臻通 譯 林于婷調解委員 許武峯到庭調解關係人

原告訴訟代理人 王維毅 律師 到被告訴訟代理人 曾智麟 到被告訴訟代理人 詹弘宇 到調解成立內容:

一、原告願依被告民國113年5月27日府採發一字第1132005797B號函通知依108年5月22日修正公布前政府採購法第31條第2項第8款規定,給付被告押標金新臺幣(下同) 2,376,000元。

二、給付方式為114年4月30日前給付376,000元,於115年4月30日前給付1,000,000元,及116年4月30日前給付1,000,000元,如有1期未履行,視為全部到期。

三、兩造其餘請求拋棄。

四、訴訟費用各自負擔。上列筆錄經當庭交閱認為無訛始簽名於後:

原告訴代 王維毅 律師被告訴代 曾智麟被告訴代 詹弘宇調解委員 許武峯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25 日

臺中高等行政法院高等行政訴訟庭第二庭

書 記 官 黃毓臻受命法官 林靜雯以上筆錄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25 日

書 記 官 黃毓臻

裁判案由:追繳押標金
裁判日期:2025-03-2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