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中高等行政法院裁定高等行政訴訟庭第三庭114年度簡上再字第15號聲 請 人 OOO相 對 人 OOOOO代 表 人 OOO上列當事人間檢舉獎金事件,聲請人對中華民國114年7月18日本院000年度OOO字第0號裁定,聲請再審,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一、再審之聲請駁回。
二、再審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理 由
一、按「再審之訴,應以訴狀表明下列各款事項,提出於管轄行政法院為之:……四、再審理由及關於再審理由並遵守不變期間之證據。」「再審之訴不合法者,行政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行政訴訟法第277條第1項第4款、第278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準此,對於確定裁定聲請再審,應依行政訴訟法第283條準用第277條第1項第4款規定,以訴狀表明再審理由,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而所謂表明再審理由,必須指明確定裁定有如何合於行政訴訟法第273條第1項各款或第2項所定再審事由之具體情事,始為相當。倘僅泛言有何條款之再審事由,而無具體情事者,尚難謂已合法表明再審理由,其再審之聲請,即屬不合法,法院無庸命其補正。又聲請再審,乃對於確定裁定不服之程序,故聲請再審,必須就該聲明不服之確定裁定為前揭說明之指摘;倘其聲請,雖聲明係對某件確定裁定為再審,但其聲請狀載理由,實為指摘前程序判決如何違法,而對該聲明不服之確定裁定,僅泛稱有再審事由,惟未具體指明如何合於再審事由之具體情事,亦難認為已合法表明再審理由,應以其聲請再審為不合法駁回之。
二、聲請人於民國000年0月0日以O字第00000000000號檢舉函(下稱檢舉函)向相對人所屬農業處檢舉OO購物網站賣家即訴外人OOO申設之「OOOOO(帳號:000000000)」帳戶,於該購物網站刊登販售未經核准登記之「吡虫啉(即益達銨,英文名稱:Imidacloprid)」農藥。案經相對人移請臺灣彰化地方檢察署(下稱彰化地檢署)檢察官偵辦後,以000年度O字第0000號起訴書起訴訴外人OOO,嗣相對人以本件經彰化地檢署檢察官起訴在案,而依檢舉當時之「檢舉或協助查緝禁用農藥偽農藥劣農藥獎勵辦法」(下稱獎勵辦法)第4條第1項第6款及第8條第1項規定,以相對人000年0月0日OO字第0000000000號函(下稱原處分)核發檢舉獎金新臺幣(下同)50,000元,並依所得稅法第88條第1項第2款、各類所得扣繳率標準第2條第1項第10款之規定,扣繳20%所得稅10,000元後,發給聲請人40,000元。聲請人不服,循序提起行政訴訟,前經本院地方行政訴訟庭(下稱原審)以000年度O字第00號判決(下稱原確定判決)駁回其訴,並經本院以000年0月00日000年度OO字第00號裁定駁回其上訴而確定。聲請人先後多次聲請再審,分別經本院以000年度OOO字第0號、000年度OOO字第0號(下稱原確定裁定)等裁定駁回。聲請人猶未甘服,主張原確定裁定有行政訴訟法第273條第1項第1款、第14款所定事由,聲請本件再審。
三、聲請人聲請意旨略以:㈠原確定判決認本件並無被檢舉對象自境外輸入偽農藥之證據
,與彰化地檢署檢察官000年度O字第0000號處分書(下稱系爭處分書),業已認定該被檢舉對象涉犯農藥管理法第47條之「輸入」偽農藥罪嫌未合,依獎勵辦法第8條規定,敘獎分二階段,各自獨立,互不影響,所以當下發生第1階段敘獎權利,不受後續第2階段刑事判決結果影響。就時間序,本件第1階段敘獎權利發生時,臺灣彰化地方法院(下稱彰化地院)審理結果還未發生,原確定判決以當然錯誤的未來證據作成,亦當然錯誤,違反獎勵辦法第8條規定,有行政訴訟法第273條第1項第1款之再審事由。
㈡聲請人以檢舉函、藥物實體資料提出檢舉,該2項證據的證明
力不同,發生結果也不同,證據能力各自獨立。相對人以檢舉函為基礎而調查後,依獎勵辦法第4條第1項第6款規定核准敘獎。檢察官以藥物實體資料為查緝基礎後所查獲嫌犯,二者有直接因果關係,依獎勵辦法第5條規定,檢舉與查緝分開敘獎,聲請人不負查緝責任。原確定判決違反獎勵辦法第8條檢察官有罪認定起訴即應敘獎之規定。系爭處分書既認定該被檢舉對象涉犯農藥管理法第47條之「輸入」偽農藥罪嫌,相對人即應依第4條第1項第4款規定敘獎,與後續彰化地院之判決結果無涉。準此,依據獎勵辦法第4條第2項規定,同一案件符合前項2款以上情形者,從一最高額基準發給,則本件應依獎勵辦法第4條第1項第4款規定發給獎金30萬元之半數15萬元。原確定判決明顯違背獎勵辦法第4條第2項規定,且遺漏足以影響判決結果的重要藥物實體證據等語。
㈢聲明:⒈原確定判決廢棄。⒉訴願決定及原處分均撤銷。⒊相對人應作成核發15萬元之行政處分。
四、本院判斷:㈠查本院原確定裁定係載述:聲請人雖主張本院114年度簡上再
字第6號裁定具有行政訴訟法第273條第1項第1款之再審事由,然聲請人所陳各節,無非重述其對於前訴訟程序有關原確定判決如何適用法規顯有錯誤等實體爭議事項不服之理由,惟對本院000年度OOO字第0號裁定以上開事由駁回該再審聲請究有如何合於行政訴訟法第273條第1項所定再審事由之情事,未據敘明。縱認其對原確定判決不服所表明「適用法規顯有錯誤」之理由,可寬認亦屬此部分再審事由之具體情事,然查此純屬法律上見解之歧異或事實之認定,聲請人對之縱有爭執,亦難謂為適用法規錯誤。依上開規定及說明,此部分再審聲請之主張難據為再審之理由,應予駁回;另有關本院000年度OOO字第0號裁定何以有行政訴訟法第273條第1項第4款所稱「依法律或裁判應迴避之法官參與審判」再審事由部分,則未據聲請意旨敘明具體情事,顯未合法表明再審理由,此部分再審之聲請,為不合法,亦應駁回等理由意旨(原確定裁定第4頁第22行至第31行、第5頁第1行至第5行,見本院卷第25頁、第27頁),據以論斷聲請人再審之聲請一部顯無理由,一部不合法,而駁回之,有原確定裁定在卷可稽。
㈡經核聲請人上開聲請所陳各節,無非係就實體事項指摘原確
定判決有違背法令之情事,對於原確定裁定論斷其再審之聲請一部顯無理由、一部不合法,予以裁定駁回乙節,究有如何合於行政訴訟法第273條第1項第1款、第14款所定再審事由之具體情事,未據敘明,難認已合法表明再審事由。依上開規定及說明,其再審聲請自非合法,應予駁回。㈢又當事人就同一事件對於本院所為歷次之裁判聲請再審,必
須其對最近一次裁判之再審有理由,本院始得進而審究其前此歷次裁判有無再審理由,依上開所述,聲請人本件再審之聲請既不合法,從而,其關於本院前此歷次裁判部分之指摘,本院即毋須審究,併予指明。
五、結論:本件聲請為不合法,應予駁回。中 華 民 國 114 年 9 月 25 日
審判長法官 蔡紹良
法官 林學晴法官 陳怡君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9 月 25 日
書記官 許騰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