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中高等行政法院裁定高等行政訴訟庭第一庭114年度簡上再字第16號再 審原 告 OOO再 審被 告 彰化縣政府代 表 人 王惠美上列當事人間檢舉獎金事件,再審原告對於本院000年度O字第000號地方行政訴訟庭判決及000年度O字第000號高等行政訴訟庭判決,提起本件再審之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件移送至本院地方行政訴訟庭。
理 由
一、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行政訴訟法第18條準用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次按行政訴訟法第275條規定:「(第1項)再審之訴專屬為判決之原行政法院管轄。(第2項)對於審級不同之行政法院就同一事件所為之判決提起再審之訴者,專屬上級行政法院合併管轄之。(第3項)對於上訴審行政法院之判決,本於第273條第1項第9款至第14款事由聲明不服者,雖有前2項之情形,仍專屬原第一審行政法院管轄。」同法第229條第1項規定:「適用簡易訴訟程序之事件,以地方行政法院為第一審管轄法院。」第3條之1規定:「本法所稱高等行政法院,指高等行政法院高等行政訴訟庭;所稱地方行政法院,指高等行政法院地方行政訴訟庭。」依此,當事人對適用簡易訴訟程序之行政訴訟事件,不服高等行政法院地方行政訴訟庭判決,提起上訴,經高等行政法院高等行政訴訟庭判決駁回確定者,當事人本於第273條第1項第9款至第14款事由,對於審級不同之行政法院就同一事件所為之判決提起再審之訴者,專屬原第一審行政法院管轄,即高等行政法院地方行政訴訟庭管轄。
三、查再審原告因不服OOO民國000年00月00日OO字第0000000000號訴願決定,向本院地方行政訴訟庭,提起檢舉獎金事件,本院地方行政訴訟庭000年00月00日000年度O字第000號判決,以原告之訴無理由,予以駁回。再審原告不服,對之提起上訴,復經本院高等行政訴訟庭000年00月00日000年度O字第000號判決,以上訴無理由駁回確定。再審原告對於本院000年度O字第000號地方行政訴訟庭判決及000年度O字第000號高等行政訴訟庭判決,提起本件再審之訴,依其訴狀所載,係以上開判決有行政訴訟法第273條第1項第14款規定事由。依前開規定及說明,本件再審之訴專屬本院地方行政訴訟庭管轄。再審原告誤向無管轄權之本院高等行政訴訟庭提起,爰依職權裁定移送本院地方行政訴訟庭審理。中 華 民 國 114 年 8 月 19 日
審判長法官 沈 應 南
法官 劉 錫 賢法官 郭 書 豪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8 月 19 日
書記官 許 巧 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