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中高等行政法院裁定高等行政訴訟庭第三庭114年度簡上再字第27號聲 請 人 OOO相 對 人 OOOOO代 表 人 OOO上列當事人間檢舉獎金事件,聲請人對中華民國114年12月5日本院114年度簡上再字第23號裁定,聲請再審,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一、再審之聲請駁回。
二、再審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理 由
一、按對於終審法院之裁定有所不服,除合於法定再審原因得聲請再審外,不容以其他之方法聲明不服,故不服終審法院之裁定而未以聲請再審之程序為之者,仍應視其為再審之聲請,而依聲請再審程序調查裁判。本件聲請人提出「行政訴訟上訴狀(二)」,對於本院114年度簡上再字第23號裁定(下稱原確定裁定)不服,依上開說明,應視為再審之聲請,依聲請再審程序調查裁判,先予敘明。
二、按行政訴訟法第275條第1項規定:「再審之訴專屬為判決之原行政法院管轄。」第277條第1項第4款規定:「再審之訴,應以訴狀表明下列各款事項,並添具確定終局判決繕本,提出於管轄行政法院為之:……四、再審理由及關於再審理由並遵守不變期間之證據。」第278條第1項規定:「再審之訴不合法者,行政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第283條規定:「裁定已經確定,而有第273條之情形者,得準用本編之規定,聲請再審。」準此,當事人對於確定終局裁定有行政訴訟法第273條之情形者,固得準用行政訴訟法第5編再審程序之規定,聲請再審,但應依行政訴訟法第283條準用第277條第1項第4款之規定表明再審理由,此為法定必要程式。所謂表明再審理由,必須指明確定裁定有如何合於行政訴訟法第273條第1項各款或第2項所定再審事由之具體情事,始為相當。如僅泛言有何條款之再審事由,而無具體情事者,尚難謂已合法表明再審理由,其所為再審之聲請,即屬不合法,法院無庸命其補正,得逕以裁定駁回之。
三、聲請人於民國110年7月9日以農字第11007094499號檢舉函(下稱檢舉函)向相對人所屬農業處檢舉蝦皮購物網站賣家即訴外人OOO申設之「OOOOOOO(帳號:OOOOO)」帳戶,於該購物網站刊登販售未經核准登記之「吡虫啉(即益達銨,英文名稱:Imidacloprid)」農藥。案經相對人移請臺灣OO地方檢察署(下稱OO地檢署)檢察官偵辦後,以OOO年度O字第OOOO號起訴書起訴訴外人OOO,嗣相對人以本件經臺灣OO地方檢察署(下稱OO地檢署)檢察官起訴在案,而依檢舉當時之「檢舉或協助查緝禁用農藥偽農藥劣農藥獎勵辦法」(下稱獎勵辦法)第4條第1項第6款及第8條第1項規定,以相對人113年4月3日OOO字第1130124550號函(下稱原處分)核發檢舉獎金新臺幣(下同)50,000元,並依所得稅法第88條第1項第2款、各類所得扣繳率標準第2條第1項第10款之規定,扣繳20%所得稅10,000元後,發給聲請人40,000元。聲請人不服,循序提起行政訴訟,前經本院地方行政訴訟庭(下稱原審)以OOO年度O字第OO號判決(下稱原確定判決)駁回其訴,並經本院以OOO年O月OO日OOO年度OO字第OO號裁定駁回其上訴而確定。聲請人先後多次聲請再審,分別經本院以OOO年度OOO字第O號、OOO年度OOO字第O號、OOO年度OOO字第OO號及原確定裁定等裁定駁回。聲請人仍不服,遂聲請本件再審。
四、聲請意旨略以:㈠依獎勵辦法第8條第1項規定,經檢察官起訴後,由主管機關
發給檢舉人或協助查緝人獎金二分之一。且敘獎分起訴後、判決確定後二階段,本件依法申請起訴後第一階段敘獎。而本件敘獎之直接證據,為彰化地檢署檢察官所作成112年度偵字第9058號刑事起訴處分書,該處分書內容載明:「……同時涉犯農藥管理法第47條第1項之輸入偽農藥罪嫌等語……」,檢察官依職權認定「輸入」、「涉犯農藥管理法第47條第1項」起訴,符合獎勵辦法第8條第1項規定而發生獎勵敘獎權力,依據同法第8條第2項規定,敘獎利益不受法院判決變更影響而追回,本件檢舉敘獎案受信賴保護原則之保障。原確定判決違反獎勵辦法第8條第2項規定,違法收回敘獎權力。
㈡原確定判決以第二階段「未來的法院農藥管理法第48條第1項
第1款刑事判決」的證據,反駁第一階段已發生檢察官依據農藥管理法第47條第1項所為起訴之事實,時間順序錯誤,原確定判決違反獎勵辦法第8條第1項、第2項之規定。
㈢聲請人以檢舉函、藥物實體證據提出檢舉,該2項證據的證明
力不同,發生結果也不同,證據能力各自獨立。依據檢舉函,相對人依據獎勵辦法第4條第1項第6款及第8條第1項規定,已經作成行政處分,確定敘獎核發10萬元半數即5萬元獎金。另依據藥物實體證據及資料,檢察官以訴外人涉犯農藥管理法第47條第1項之輸入偽農藥罪予以起訴,依據獎勵辦法第4條第1項第4款、第8條第1項、第2項規定,被告應作成敘獎核發30萬元半數即15萬元獎金。綜合第一證據行政處分及第二證據刑事起訴書,依據獎勵辦法第4條第2項規定,從一最高額基準發給獎金,即應依第二證據結果,核發15萬元獎金。
㈣原確定判決及原處分未斟酌第二證據及所產生之效果,而作
成聲請人敗訴之結果,已違反獎勵辦法第4條第1項第4款、第4條第2項、第8條第1項、第2項及臺灣高等檢察署刑事證據法。
㈤聲明:
⒈原確定判決及原確定裁定廢棄。
⒉訴願決定及原處分均撤銷。
⒊相對人應作成核發15萬元之行政處分。
⒋第一審、上訴審及歷次再審程序之訴訟費用均由相對人負擔。
五、相對人答辯略以:㈠聲請人110年7月9日農字第11007094499號函內容略以:「……
檢舉境內(非境外)網路販售無機關核准登記字號及不實廣告農藥……」,聲請人檢舉內容為網路販售偽農藥,依獎勵辦法第4條第1項第6款規定及同法第8條第1項規定,核發檢舉獎金5萬元整,並無不妥,聲請人之主張難謂有據。
㈡聲明:
⒈聲請駁回。
⒉第一審、第二審及歷次再審程序之訴訟費用均由聲請人負擔
。
六、經核:㈠原確定裁定係論以聲請人對本院114年9月25日114年度簡上再
字第15號裁定聲請再審,然核諸其聲請再審意旨,無非係重述說明其對於本件相關前訴訟程序歷次確定裁判、原處分不服之實體主張及理由,就本院114年度簡上再字第15號裁定究有如何合於行政訴訟法第273條第1項第1款及第14款再審事由,則未據敘明,其聲請再審為不合法等理由意旨,而駁回其再審之聲請。觀諸聲請再審意旨所陳各節,無非執其個人於前訴訟程序已主張,而為法院所不採之歧異見解再行爭執,並主張相對人所為行政行為違背法令等情事,然對於原確定裁定以其未具體表明再審理由為不合法,而駁回其聲請之論斷,究有如何合於行政訴訟法第273條第1項所定再審事由之具體情事,則未據敘明,難謂已合法表明再審理由,依上開規定及說明,本件再審之聲請自非合法,應予駁回。
㈡又當事人就同一事件對於法院所為歷次裁判聲請再審,必須
其對最近一次之裁判具有再審理由者,始得進而審究其前此歷次裁判有無再審理由,本件聲請人對原確定裁定所為再審聲請既不合法,自無庸審究其前歷次裁判有無再審理由,併此指明。
七、結論:本件再審聲請不合法,應予駁回。中 華 民 國 115 年 6 月 29 日
審判長法官 蔡紹良
法官 林學晴法官 陳怡君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6 月 29 日
書記官 許騰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