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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中高等行政法院 高等庭 114 年簡上再字第 23 號裁定

臺中高等行政法院裁定高等行政訴訟庭第二庭114年度簡上再字第23號聲 請 人 ○○○相 對 人 彰化縣政府代 表 人 王惠美上列當事人間檢舉獎金事件,聲請人對中華民國114年9月25日本院114年度簡上再字第15號裁定,聲請再審,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一、再審之聲請駁回。

二、再審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理 由

一、按對於確定裁定聲請再審,應依行政訴訟法第283條準用同法第277條第1項第4款之規定表明再審理由,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所謂表明再審理由,必須指明確定裁定有如何合於行政訴訟法第273條所定再審事由之具體情事,始為相當。

倘僅泛言有何條款之再審事由,而無具體情事者,尚難謂已合法表明再審理由,其再審之聲請,即屬不合法,法院無庸命其補正。又聲請再審,乃對於確定裁定不服之程序,故聲請再審,必須就該聲明不服之確定裁定為前揭說明之指摘;倘其聲請,雖聲明係對某件確定裁定為再審,但其聲請狀載理由,實為指摘前程序判決如何違法,而對該聲明不服之確定裁定,僅泛稱有再審事由,惟未具體指明如何合於再審事由之具體情事,亦難認為已合法表明再審理由,應以其聲請再審為不合法駁回之。

二、再按行政訴訟法第275條第1項規定:「再審之訴專屬為判決之原行政法院管轄。」第283條規定:「裁定已經確定,而有第273條之情形者,得準用本編之規定,聲請再審。」本件聲請人係對於本院114年度簡上再字第15號裁定(下稱原確定裁定),依行政訴訟法第273條第1項第1款及第14款規定聲請再審,依上開規定,自專屬本院管轄。

三、聲請人於民國110年7月9日以農字第00000000000號檢舉函(下稱檢舉函)向相對人所屬農業處檢舉蝦皮購物網站賣家即訴外人○○○申設之「大美麗の雜貨鋪(帳號:8gud1q4bv5)」帳戶,於該購物網站刊登販售未經核准登記之「吡虫啉(即益達銨,英文名稱:Imidacloprid)」農藥。案經相對人移請臺灣彰化地方檢察署(下稱彰化地檢署)檢察官偵辦後,以112年度偵字第0000號起訴書起訴訴外人○○○,嗣相對人以本件經彰化地檢署檢察官起訴在案,而依檢舉當時之「檢舉或協助查緝禁用農藥偽農藥劣農藥獎勵辦法」(下稱獎勵辦法)第4條第1項第6款及第8條第1項規定,以相對人113年4月3日府農務字第0000000000號函(下稱原處分)核發檢舉獎金新臺幣(下同)50,000元,並依所得稅法第88條第1項第2款、各類所得扣繳率標準第2條第1項第10款之規定,扣繳20%所得稅10,000元後,發給聲請人40,000元。聲請人不服,循序提起行政訴訟,前經本院地方行政訴訟庭(下稱原審)以113年度簡字第84號判決(下稱原確定判決)駁回其訴,並經本院以114年2月27日113年度簡上字第29號裁定駁回其上訴而確定。聲請人先後多次聲請再審,分別經本院以114年度簡上再字第6號、114年度簡上再字第9號、114年度簡上再字第15號(下稱原確定裁定)等裁定駁回。聲請人猶未甘服,主張原確定裁定有行政訴訟法第273條第1項第1款、第14款所定事由,聲請本件再審。

四、聲請意旨略以:㈠聲請人以檢舉函、藥物實體證據提出檢舉,該2項證據的證明

力不同,發生結果也不同,證據能力各自獨立。相對人以檢舉函為基礎而調查後,依獎勵辦法第4條第1項第6款規定核准敘獎。檢察官以藥物實體資料為查緝基礎後所查獲嫌犯,二者有直接因果關係。

㈡系爭起訴書認定該被檢舉對象涉犯農藥管理法第47條之「輸

入」偽農藥罪,則相對人應依獎勵辦法第4條第1項第4款規定敘獎,與後續彰化地院之判決結果無涉。準此,聲請人提出檢舉函,相對人應依獎勵辦法第4條第1項第6款規定敘獎,而聲請人提出藥物實體證據,相對人則應依獎勵辦法第4條第1項第4款規定敘獎。再依據獎勵辦法第4條第2項規定,同一案件符合前項2款以上情形者,從一最高額基準發給,則本件應依獎勵辦法第4條第1項第4款規定發給獎金30萬元之半數15萬元。原確定判決明顯違背獎勵辦法第4條第2項規定,且遺漏足以影響判決結果的重要藥物實體證據等語。

㈢原確定判決未考量藥物實體證據與購買資料間之直接因果關

係,此證據在訴訟過程中已存在且已提出等語。㈣聲明:

⒈原確定判決及原確定裁定廢棄。

⒉訴願決定及原處分均撤銷。

⒊相對人應作成核發15萬元之行政處分。

⒋第一審、上訴審及歷次再審程序之訴訟費用均由相對人負擔。

五、經查,原確定裁定係以聲請人未合法表明有何合於行政訴訟法第273條第1項第1款、第14款之再審事由而裁定駁回其聲請,聲請人如欲對該裁定聲請再審,依首揭規定及說明,應具體指明原確定裁定有何合於行政訴訟法第273條所定之再審事由及其具體情事。然核聲請人前述聲請再審意旨所陳情節,皆無非係重述說明其對於本件相關前訴訟程序歷次確定裁判、原處分不服之實體主張及理由,而就原確定裁定究有如何合於行政訴訟法第273條第1項第1款及第14款再審事由之具體情事,則未據敘明,尚難謂已合法表明再審理由,依上開規定及說明,本件再審之聲請自非合法,應予駁回。又當事人就同一事件對於法院所為歷次之裁判聲請再審,必須其對最近一次之裁判具有再審理由者,始得進而審究其前此歷次裁判有無再審理由,本件聲請人對最近一次再審確定裁定所為再審聲請既不合法,自無庸審究其前歷次裁判有無再審理由;至聲請人聲請調查證據部分,因本件聲請再審既為不合法,此部分請求自無必要,併此指明。

六、結論:本件聲請不合法,應予駁回。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2 月 5 日

審判長法官 劉錫賢

法官 郭書豪法官 林靜雯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2 月 5 日

書記官 黃毓臻

裁判案由:檢舉獎金
裁判日期:2025-12-0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