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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中高等行政法院 高等庭 114 年交上再字第 9 號裁定

臺中高等行政法院裁定高等行政訴訟庭第三庭114年度交上再字第9號聲 請 人 黃聖昌相 對 人 臺中市交通事件裁決處代 表 人 黃士哲訴訟代理人 魏光玄 律師上列當事人間交通裁決事件,聲請人對於中華民國113年4月11日本院113年度交上字第19號裁定,聲請再審,經本院地方行政訴訟庭以114年3月27日113年度交再字第6號裁定移送前來,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一、再審之聲請駁回。

二、再審訴訟費用新臺幣300元由聲請人負擔。理 由

一、按行政訴訟法第277條第1項第4款規定:「再審之訴,應以訴狀表明下列各款事項,提出於管轄行政法院為之:……四、再審理由及關於再審理由並遵守不變期間之證據。」第278條第1項則規定:「再審之訴不合法者,行政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上開規定依同法第283條,就確定之裁定聲請再審者準用之。基此,對於確定裁定聲請再審,依同法第283條準用第277條第1項第4款規定應表明再審理由,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又所謂表明再審理由,必須指明確定裁定有如何合於同法第273條所定再審事由之具體情事,始為相當。

如僅泛言違法或有何條款之再審事由,而無具體情事者,尚難認已合法表明再審理由,所為再審之聲請,即不合法,法院無須命其補正,得逕以裁定駁回之。

二、聲請人於民國111年10月13日22時31分許,駕駛牌照號碼7R-6268號自用小客車(下稱系爭車輛)行經國道三號北向227.3公里處時,因有「汽車行駛於高速公路汽車駕駛人未依規定繫安全帶(1人)」之違規事實,經內政部警政署國道公路警察局第七公路警察大隊名間分隊員警攔停,並填製掌電字第ZNXB01402號舉發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通知單當場舉發。案經相對人於111年12月6日依行為時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31條第2項規定,作成中市裁字第68-ZNXB01402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裁決書(下稱原處分),裁處聲請人新臺幣(下同)罰鍰3,000元。聲請人不服,提起行政訴訟,經本院地方行政訴訟庭於113年1月11日以112年度交字第310號判決駁回。聲請人仍不服,提起上訴,經本院高等行政訴訟庭以113年4月11日113年度交上字第19號裁定(下稱原確定裁定)駁回。聲請人猶不服,主張原確定裁定有行政訴訟法第273條第1項第1款、第2款、第14款所定再審事由,經本院地方行政訴訟庭以114年3月27日113年度交再字第6號裁定移送前來。

三、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於111年10月13日那天晚上10點半左右,國道上2位男警、1位女警,當時攔車的是位男警,態度超級兇惡,聲請人因趕著要回家都很配合警察,聲請人認為可能是在攔酒駕,全力配合,系爭車輛已完全停止,搖下車窗,正準備要拿證件,聲請人右手摸安全帶扣環,正準備要拿證件,男警就很兇惡對聲請人說:已錄影,聲請人安全帶扣環未扣。男警就直接開單未繫安全帶,聲請人一直跟警察解釋我沿路都有繫安全帶,男警超級兇惡要聲請人承認未繫安全帶,聲請人安全帶扣環確實有扣,現場只有1位女警,態度超好,很客氣請聲請人申訴。為了業績,男警攔停趁機栽贓未繫安全帶,假公濟私。國道男警是說:因看到聲請人未繫安全帶才攔系爭車輛,有繫安全帶不會攔。國道男警想像我行駛中未繫安全帶,還是無人機拍到聲請人行駛中未繫安全帶,法官請相對人提出聲請人在行駛中未繫安全帶之影像照片證據,如提不出聲請人在高速行駛中未繫安全帶,原確定裁定是不合法的,聲請人百分之百在高速公路警察攔停前確實有繫安全帶,請不要以公權力來栽贓,再三聲明我停車才解安全帶扣環,為了要拿證件,想不到國道男警趁機拍照栽贓,會不會太無理霸道,藉權勢搶錢也要有十足的證據,請法院不要枉法裁判,裁判之基礎有重大瑕疵,依行政訴訟法第283條準用第273條第1項第1款、第2款、第14款等規定,聲請本件再審等語,並聲明:1.原確定裁定廢棄。2.原裁決撤銷。

四、經核聲請人聲請再審所述各節,無非重執不服原處分之理由,對於原確定裁定以其未具體指摘原判決違法而駁回其上訴所據之理由,究有如何合於行政訴訟法第273條第1項第1款、第2款、第14款所定再審事由之具體情事,則未具體表明。依上開規定及說明,本件再審聲請自非合法,無從准許。

五、結論:本件聲請為不合法,應予裁定駁回。中 華 民 國 114 年 7 月 24 日

審判長法官 劉錫賢

法官 林靜雯法官 陳怡君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7 月 24 日

書記官 許騰云

裁判案由:交通裁決
裁判日期:2025-07-2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