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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中高等行政法院 高等庭 114 年交上字第 43 號裁定

臺中高等行政法院裁定高等行政訴訟庭第二庭114年度交上字第43號上 訴 人 陳彥廷被 上訴 人 臺中市交通事件裁決處代 表 人 黃士哲上列當事人間因交通裁決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14年2月11日本院地方行政訴訟庭113年度交字第300號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一、上訴駁回。

二、上訴審訴訟費用新臺幣750元由上訴人負擔。理 由

一、涉及之法規範㈠行政訴訟法第263條之5準用第242條及第244條:對於交通裁決

事件之判決向高等行政法院提起上訴,非以其違背法令為理由,不得為之,且應於上訴理由中表明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之事由,或表明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之事由。

㈡行政訴訟法第263條之5準用第243條第1、2項:判決不適用法

規或適用不當者,為違背法令;而判決有第243條第2項所列各款情形之一者,為當然違背法令。㈢行政訴訟法第263條之5準用第249條第1項:對於交通裁決事件

之判決向高等行政法院提起上訴,上訴不合法者,應以裁定駁回之。

㈣依上開法規範,對於地方行政訴訟庭之交通裁決事件判決不

服,提起上訴,未以判決違背法令為上訴理由者,應認上訴為不合法,予以裁定駁回。以判決有不適用法規或適用不當為理由時,其上訴狀或理由書應表明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若係成文法以外之法則,應揭示該法則之旨趣。如以行政訴訟法第243條第2項所列各款情形為理由時,其上訴狀或理由書,應揭示合於該條項各款之事實。如未依此項方法表明者,即難認為已對交通裁決事件之判決之違背法令有具體之指摘,亦應認上訴為不合法,予以裁定駁回。

二、事實概要:上訴人所有牌號BVX-5870號自用小客車(下稱系爭車輛),於民國113年2月26日19時22分許,停放在○○市○○區○○○街000號旁,經臺中市政府警察局第五分局(下稱舉發機關)警員認有「在禁止臨時停車處所停車」之違規事實,填製中市警交字第GGH276376號舉發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通知單(下稱舉發通知單)逕行舉發。被上訴人續以113年4月10日中市裁字第000000000000號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裁決書(下稱原處分),依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下稱道交條例)第56條第1項第1款、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統一裁罰基準及處理細則(下稱道交處理細則)第2條及其附件「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統一裁罰基準表」(下稱裁罰基準表)之規定,裁處罰鍰新臺幣(下同)900元。上訴人不服,提起訴訟,經本院地方行政訴訟庭(下稱原審)以原判決駁回。上訴人不服,遂提起本件上訴。

三、上訴意旨略以:㈠道路主管機關臺中市政府建設局113年11月19日局授建養工北

字第0000000000號函再次回復后庄一街113號旁為私設道路。

㈡臺中市政府都市發展局112年4月21日中市都管字第000000000

0號函以北屯區后庄一街113號為台中市政府都市發展局76年1001號到4004號建照執照內之私設道路。㈢舉發機關111年9月7日中市警五分交字第0000000000號函:北

屯區後庄一街113號巷內道路○○市○○○○○道路,非道路範疇,無法依道交條例辦理。該函誤導民眾。

㈣2025年2月11日新聞報導在台中勤益科技大學校園內,有5人

共騎一輛機車,警方表示校園道路不適用道交條例。原判決認現況設有路燈、AC鋪面及印有中市公物側溝,唯無土地所有權人出具供公共通行同意書或捐獻土地為道路使用,並依法完成土地移轉完成登記,私設道路不適用道交條例等語。㈤舉發機關111年9月7日中市警五分交字第0000000000號函亦表

示為私設道路,誤導民眾私設道路無法依道交條例辦理。系爭車輛停放於北屯區后庄一街113號巷口,因保險桿5公分碰到紅線被警員舉發,車輛停放位置為私設道路,及警方誤導私設道路無法依道交條例辦理,原判決適用法規有所不當等語。㈥聲明:

⒈原判決廢棄。

⒉原裁決撤銷。

⒊第一、二審訴訟費用均由被上訴人負擔。

四、本院查:㈠原審業經審酌舉發通知單暨檢附之取締違規照片、舉發機關1

13年3月22日中市警五分交字第0000000000號函、原處分與送達證書、汽車車籍查詢、駕駛人基本資料、現場照片等證據,認定上訴人將系爭車輛停放於○○市○○區○○○街000號旁之巷弄為供公眾通行之私設道路,符合道交條例第3條第1款所規定之「道路」,且該道路劃設紅色實線,又依舉發機關檢附之取締違規照片及現場照片可見,道路上紅實線自巷口往內延伸後,係劃至鄰宅第一個對外窗戶所在牆垣下方為止,而系爭車輛有約3分之1車身係位於劃設紅色實線處,屬禁止臨時停車之路段,故系爭車輛確有「在禁止臨時停車處所停車」之違規行為,構成道交條例第56條第1項第1款規定之要件等語。經查,原判決業已詳細論述其事實認定之依據及得心證之理由,並就上訴人之主張為何不足採,予以指駁甚明。

㈡上訴人雖以舉發機關111年9月7日中市警五分交字第00000000

00號函說明○○市○○區○○○街000○○巷內道路為○○市○○○○○○○○○○○○道路,非道路範疇,警方誤導私設道路無法依道交條例辦理,原判決適用法規有所不當等節,指摘原判決違背法令。惟查上訴人之上訴理由,無非重述其在原審已提出而為原審所不採之主張,續予爭執,就原審取捨證據、認定事實之職權行使,指摘其為不當,泛言原判決違背法令,並非具體表明合於不適用法規、適用法規不當、或行政訴訟法第243條第2項所列各款之情形,難認對原判決之如何違背法令已有具體之指摘。依首開規定及說明,應認上訴人之上訴為不合法,應予裁定駁回。

五、上訴審訴訟費用750元,應由上訴人負擔。

六、結論:上訴不合法。中 華 民 國 114 年 6 月 19 日

審判長法 官 劉錫賢

法 官 林靜雯法 官 郭書豪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6 月 19 日

書記官 林昱妏

裁判案由:交通裁決
裁判日期:2025-06-1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