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灣判決書查詢

臺中高等行政法院 高等庭 114 年救再字第 14 號裁定

臺中高等行政法院裁定高等行政訴訟庭第三庭114年度救再字第14號聲 請 人 呂萬鑫上列聲請人因訴訟救助事件,不服本院民國114年4月8日113年度救再字第12號確定裁定,聲請再審,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一、再審之聲請駁回。

二、聲請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理 由

一、按對於確定之裁定聲請再審,應依行政訴訟法第98條之3第2項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聲請人因訴訟救助事件,不服本院高等行政訴訟庭民國114年4月8日113年度救再字第12號裁定,聲請再審,然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審判長於114年6月3日裁定,命聲請人於收受送達後7日內補正,該裁定已於114年6月9日以寄存送達方式送達聲請人,有送達證書在卷可稽。聲請人雖另聲請訴訟救助,惟此聲請業經本院高等行政訴訟庭於114年7月11日以114年度救字第23號裁定駁回確定在案。聲請人逾期迄未補正裁判費,此有本院行政訴訟案件查詢單可佐,是本件再審之聲請並非合法。

三、結論:本件再審之聲請不合法,應予駁回。中 華 民 國 114 年 8 月 19 日

審判長法官 蔡紹良

法官 黃司熒法官 陳怡君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8 月 19 日

書記官 許騰云

裁判案由:訴訟救助
裁判日期:2025-08-1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