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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中高等行政法院 高等庭 114 年救字第 72 號裁定

臺中高等行政法院裁定高等行政訴訟庭第二庭114年度救字第72號抗 告 人即 聲請 人 黃典隆上列抗告人對於中華民國115年1月12日本院114年度救字第72號裁定,提起抗告,本院裁定如下:

一、按抗告,應徵收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行政訴訟法第98條之4定有明文;又依同法第100條第1項規定,裁判費除法律別有規定外,當事人應預納之,其未預納者,審判長應定期命當事人繳納,逾期未納者,行政法院應駁回其訴、上訴、抗告、再審或其他聲請。

二、查抗告人對於本院114年度救字第72號裁定提起抗告,惟未據繳納抗告裁判費。茲命抗告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補正上開事項,逾期不補正或補正不完全即駁回抗告,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1 月 28 日

審判長法官 劉錫賢

法官 郭書豪法官 林靜雯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1 月 28 日

書記官 黃毓臻

裁判案由:訴訟救助
裁判日期:2026-01-2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