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中高等行政法院裁定高等行政訴訟庭第二庭114年度訴更一字第5號原 告 劉奇融訴訟代理人 武燕琳 律師被 告 南投縣政府稅務局代 表 人 吳毓紘訴訟代理人 曾慈雯 張家慈輔助參加人 南投縣政府代 表 人 許淑華訴訟代理人 張御軒 王麗敏上列當事人間因地價稅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件準備程序終結。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3 月 11 日 法官 林靜雯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3 月 11 日 書記官 黃毓臻裁判案由:地價稅裁判法院:臺中高等行政法院裁判日期:2026-03-11